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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及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1-04-25 17:24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11月18日五屆省政府第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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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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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

      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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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海南經濟特區促進私營個體經濟發展條例》和《中共海南省委關于加強投資環境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加快我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一、最大限度地放寬市場準入。堅持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進一步打破行業壟斷、部門壟斷和地域限制,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一切行業和領域。

      

      二、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核準登記或者委托轄區工商所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由轄區工商所直接核準登記。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三、非公有制企業一次性注入注冊資金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注入。登記后1個月內注入的首期出資額應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10%,1年內注入的出資額不少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最后一期出資額應當在登記后3年內注入。農村流動的小商小販,免于工商登記。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在各市縣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可以冠以“海南”字樣。

      

      四、科技人員、歸國留學人員、大學畢業生、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等創辦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如基本具備開業條件,可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并按正規企業管理。

      

      五、鼓勵非公有制企業通過并購和控股、參股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改造。對參與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組、改制、改造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采取不同方式給予適當補貼。出資者購買國有企業產權時,若收購資金支付暫有困難,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經營公司同意,簽訂合同可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額不得低于收購總價的30%,分期支付的總期限不得超過3年,并按銀行同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稅后支付利息。


      六、設立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從省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并逐年擴大資金規模,主要用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結構調整、產業升級、綜合利用、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創新、品牌建設、節能環保,以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獎勵、市場開拓等方面(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工業經濟與信息產業局負責制定實施辦法)。

      

      七、省財政在科技三項經費基數之外,每年再安排500萬元用于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由省科學技術廳具體負責實施);省財政每年安排再就業資金200萬元專項用于補助非公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招用失業人員的各項補貼(由省人事勞動保障廳具體負責實施)。

      

      八、加大財政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開發、培育名牌產品的扶持力度,鼓勵企業創建名牌產品,推動名牌效應。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的產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或者中國名牌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人民幣獎勵;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或者省名牌產品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萬元人民幣獎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在中央電視臺做品牌推廣廣告,連續播出10次以上的,每年由省人民政府給予1萬元人民幣獎勵(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單位具體負責實施)。


      九、支持非公有資本積極參與城鎮供水、供氣、公共交通、污水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采取幫助爭取國債、延長特許經營年限、充分利用價格杠桿等手段加以扶持,以保證投資者獲得合理的投資收益。

      

      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會,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件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的認證,進行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參加境外投(議)標等,可以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由省商務廳具體負責實施)。

      

      扶持非公有資本參與農產品運銷、促進城鄉貿易、搞活商品流通,對有貢獻的骨干龍頭企業給予獎勵(由省農業廳具體負責實施)。

      

      十一、支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整合資源上市融資。從省級產業引導資金安排部分資金扶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上市和股份制改造。允許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譽良好、實力較強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企業債券。


      十二、發揮政府資金導向性作用,引導支持社會資金尤其是民間資金進入擔保領域,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建立全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融資環境。

      

      十三、鼓勵中小企業資本和非公有制企業資本以合適的方式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聯合境內銀行發起設立村鎮銀行。鼓勵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參股海南農村信用社,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在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中的融資平臺作用。

      

      十四、按照有利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發展的原則,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現行政策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給予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非公有制企業涉及的費用征收標準設有幅度的,一般取下限;規定分多次收取的費用,不得強迫企業一次性繳納;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及時調整或者取消。

      

      十五、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組織招用的失業人員到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與招用人員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十六、民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縣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技術開發費、技術轉讓費,以及用于扶持、救濟、“希望工程”、“光彩事業”等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在稅前列支。

      

      十七、規范行政檢查行為,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各類檢查必須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前提下進行。執法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年度檢查計劃。兩個以上執法部門對同一事項進行檢查,應當聯合檢查。不得隨意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下達停產、停業、停電、停水以及封查企業生產經營賬戶等決定。未經部門委派,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對企業實施檢查。執法人員在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和單位出具的檢查文件。

      

      十八、嚴禁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攤派。國家和省政府依法設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實行目錄管理,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市縣以下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門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亂收費、亂攤派的部門領導進行問責。


      十九、嚴厲打擊擾亂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企業投資者和經營者財產及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場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凡因社會治安問題造成企業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對企業保護不力的責任。

      

      二十、建立政府賠償、補償制度。各級政府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作出的承諾、行政許可等決定,不得隨意改變。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原因給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賠償、補償。

      

      二十一、建立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列席各級政府的重要經濟工作會議制度,在制定發展戰略規劃、重大經濟政策和部署重大經濟工作時,認真聽取、積極采納經濟代表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省政府對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中的誠信企業、成長性企業和為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經營管理者進行表彰獎勵。


      二十二、加強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行業自律,支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參加行業協會。大力宣傳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對不守法、不誠信的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依法進行懲治。

      

      二十三、充分發揮工商聯(總商會)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業方面的助手作用。支持工商聯(總商會)和有關行業組織在引導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自身素質提高、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作用。

      

      二十四、建立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協調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開全省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運行分析會,協調解決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十五、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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