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省教育廳下發《海南省督學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和《海南省督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商報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學校必須接受責任區督學的監督和指導,按要求提供情況和進行整改。教育督導部門對拒絕、阻撓責任區督學依法實施經常性督導和不按要求整改的學校,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提出處分建議。
據了解,督學責任區是指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落實督學職責,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普通中小學校劃分為若干責任區域,并對每個責任區域委派若干名督學,負責區域內學校的經常性督導。教育督導部門應按統一規格制作責任區學校督學公示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和督導事項,在校門顯著位置予以公布。責任區督學由各級人民政府任命或由教育督導機構聘任。
實行責任區督學定期交流制度,原則上每3年輪崗交流一次。責任區督學的基本職責包括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發現問題并督促學校整改;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責任區督學可通過隨機聽課、查閱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開展隨機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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