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海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下稱《規定》)。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學法用法考試成績,將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
《規定》共二十四條,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切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農民、社區居民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規定》明確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引導公民自覺學法、守法和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維護合法權益;提高國家工作人員法律素質和法治觀念,推進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
《規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實行專款專用。
《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要求,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工作計劃,組織本單位、本系統工作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并為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集體學法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學法、尊法、守法和用法。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基本法律知識和與履行職責相關的法律知識學習,并參加司法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組織的學法用法考試,考試成績作為年度考核依據之一。
《規定》還規定負責國家工作人員選任工作的機關對擬提拔使用的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考察內容。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教育培訓規劃和教學計劃。
《規定》還規定了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校長和教師的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工作。中小學校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或者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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