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并于近日由市政府辦公廳下發實施。該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保障幼兒、學生乘車安全。
校車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
辦法指出,校車所有人必須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員符合安全運行要求。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校車運載學生的數量,必須以機動車行駛證核載人數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學生。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辦法指出,校車運載學生行駛前,學校應指派專人查驗校車,對于運載學生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駕駛員與《校車通行證》載明的信息不符的、飲酒后駕駛的,應加以制止。校車在運載學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規則掉頭、轉彎或者停泊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揮疏導,其他車輛應當禮讓;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校車可以在公交站臺停靠。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發現乘坐非法校車的,應當及時勸阻、教育學生、告知家長,并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學校組織學生集體外出,需使用校車的,應當報教育部門備案,并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搶救受傷人員并保護現場,同時向學校報告。學校立即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學校門口要鋪設路面減速設施
辦法指出,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市、縣(區)政府要將校車作為重點車輛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治理非法接送學生行為。公安部門要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嚴格執行校車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加強考核及資質審批、車輛的檢測檢驗及日常運行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強校車道路行車監管,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要在學校門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鋪設路面減速設施,設置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在校車必經路段和條件較差的路段,要充實警力,加強監控管理。要統一核發校車標識及編號。交通運輸部門要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特別要對農村寄宿學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條件。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并負責為所屬運營校車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確保校車運營中學生的安全。
隨車照管人員要帶學生安全過馬路
辦法指出,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包括: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發現駕駛員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員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交管部門報告;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
辦法指出,校車駕駛員不得在車內吸煙;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除負責護送學生安全的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首席記者司成宏 記者 何燕)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