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相關自律監管工作,提升監管透明度,維護證券發行承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9月28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證券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試行)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圖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外景。新華社記者毛思倩 攝
具體來看,為提升監管規范性和透明度,指引明確并公開監管對象違規行為的主要情形、監管措施標準及考量因素,推進監管標準公開透明;為落實發行承銷“全鏈條問責”,指引明確各環節典型違規情形及處罰標準,引導規范市場各參與主體行為,切實維護證券發行承銷秩序。
同時,指引強化監管體系銜接,關于監管對象、措施類型、具體違規情形等內容與首發承銷細則等規則一致;關于情節輕重認定標準、從重或者從輕減輕考量因素等與會員違規行為監管等規則總體銜接一致。
指引明確,證券公司未按照規定建立并有效執行發行承銷業務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保薦人、主承銷商及其相關人員違反規定向證券發行人、投資者不當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交易所可以對其采取紀律處分;情節較重的,可以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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