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限期通行管理
第六條
外地號牌小客車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道路行駛,每一自然年度內可通行天數累計不超過120天。不占用道路行駛時不計入當年通行天數。通行天數當年有效,不跨年度累計計算。
第七條
限期通行實行智能無感化管理。外地號牌小客車進入海南省行政區域通行無需辦理登記,由管理系統自動統計其行駛情況。
第八條
外地號牌小客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徑查詢車輛的可通行情況。
外地號牌小客車登記的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化的,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可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將車輛最新有效信息留存。
第九條
外地號牌小客車在海南省行政區域道路通行除應遵守本管理辦法外,同時應遵守各市縣依法制定的具體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章 過渡期管理
第十條
在瓊注冊企業、駐瓊機構以及在瓊居住的個人所持有的外地號牌小客車(非營運性質)可辦理過渡期備案,過渡期截止2020年12月31日,過渡期內不受120天限期通行限制。
第十一條
外地號牌小客車所有人辦理過渡期備案,可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網址自助辦理,也可到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服務窗口辦理。
辦理過渡期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行駛證;
(二)單位所有人的組織機構代碼或營業執照、個人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居住信息。
身份證明包括:
居民身份證、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居住信息包括:
戶口簿、居住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受理居住證領取憑證。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管理系統自動核實備案信息,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過渡期備案。
車輛所有人可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網址、微信公眾號等多種途徑查詢車輛過渡期備案記錄。
第十三條
已辦理過渡期備案的外地號牌小客車,在過渡期屆滿后應遵守本辦法第二章限期通行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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