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病駕”亟待加強源頭防范
楊維立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5月24日通報,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對“5·16”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劉某楠批準逮捕。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楠駕駛小型越野客車沿深圳市南山大道從北往南行駛至登良路口時車輛失控,造成3人死亡7人受傷。
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簡稱《規定》)第13條規定,“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劉某楠在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妨礙安全駕駛疾病不能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沒有主動向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自己的駕駛證,并多次違反規定駕駛車輛。5月16日案發后,在劉某楠隨身物品及駕駛的機動車內,均查獲治療癲癇的藥品。肇事司機劉某楠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準逮捕,體現了司法機關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和威力,也為今后辦理此類案件提供了范例。
近年來癲癇病人開車現象屢見不鮮,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有的甚至引發了群死群傷事故。今年3月16日,西安市公交八公司的一輛公交車突然失控,連撞多車,造成一人死亡九人住院。后調查了解得知,該駕駛員有癲癇病史。
按照《規定》,申領駕駛證或審驗駕駛證時必須經過體檢,身體沒問題,才能持證開車上路。然而,一些醫療機構存在體檢走過場等現象。
筆者認為,除了癲癇,包括器質性心臟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這些病人一旦駕駛機動車上路,同樣會危害公共安全,有必要進行強制體檢。
為更加有效地防范“病駕”案件的發生,公交、旅游等客運企業,危化品貨運等運輸企業,不僅要嚴把體檢關,而且要結合實際拓展駕駛人員體檢的范圍,增加強制體檢的密度。公安車管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互聯網技術,與醫療機構實行信息共享,構建“病駕”預警機制,嚴把體檢關。
此外,還要加大日常監管排查力度,發生“病駕”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之后,除了依法懲治肇事者,還需進行責任倒查,看看是誰體檢的,是否存在瀆職失責情況,并嚴肅問責,以倒逼醫療機構、車管等部門強化源頭治理,努力實現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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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病駕”不能全靠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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