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國都市報記者從海口市食藥監局獲悉,海南金盤飲料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被海口市食藥監局依法處罰款31.8萬元。
據介紹,近期,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水果制品、食用農產品、飲料、保健食品、罐頭共5類產品119批次,其中合格樣品111批次,不合格樣品8批次,而2批次不合格樣品為海南金盤飲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金盤飲用天然礦泉水。
據了解,海南金盤飲料有限公司的兩個批次不合格樣品為金盤飲用天然礦泉水(規格:380mL/瓶,生產日期:2018-09-13)和(規格:560mL/瓶,生產日期:2018-10-08),檢驗項目總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2019年1月23日,海南金盤飲料有限公司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原料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被海口市食藥監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300.3元,罰款318388元的行政處罰。
據了解,砷是一種類金屬元素,主要存在于土壤、空氣和水中。食物中的砷污染主要來源于含砷農藥、環境砷污染、含砷的原料等。食物中的砷以不同形態存在,包括無機砷以及有機砷,合計為總砷。《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規定,包裝飲用水中總砷的限量為≤0.01mg/L。長期大量攝入砷超標的食品可能導致皮膚損害、發育毒性、神經毒性、糖尿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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