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繼續審議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針對火車上的“霸座”“霸鋪”現象,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運。
旅客對號入座,是基本常識。然而,前一段時間“霸座”現象卻不時見諸報道,可見一些人缺少這樣的常識,損害了被占座旅客的合法權益。作為重在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民法典,擬把旅客對號入座寫入來規制“霸座”,體現出立法部門對此類問題的高度關注。一旦該草案獲得正式通過,可在全國范圍內為治理“霸座”現象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以權威立法來規制“霸座”,規制對象不宜局限于旅客。因為,其他領域也會存在類似“霸座”現象。據報道,某地劇院演出開幕前,一名女觀眾不對號入座,拿著后排的票卻非要坐在前排,引發爭執導致演出推遲。顯然,劇院與觀眾之間也是一種契約關系,觀眾不對號入座就違反了契約。雖然劇院方面規定觀眾應對號入座,但劇院規定不是法律,劇院工作人員也沒有執法權,一旦遇到“霸座”觀眾,往往會損害被占座觀眾的權益,影響劇院正常秩序。
現實中,影院、劇場、體育場等都涉及對號入座問題,若不加以規制,都有可能發生“霸座”現象。因此,有必要把各類不對號入座的行為統一納入到法律規制的范圍,這既有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也有利于維護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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