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蔚林 特約記者韓小雨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規范海南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廳日前制定了《海南省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暫行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程序。
根據《實施細則》,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確認:1.不超過55周歲(按申請受理之日計算);2.申請創新人才的,要擁有能夠促進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重大科研成果,以技術入股在本省設立的教育機構,入股估值不低于150萬元、占股不低于注冊資本10%;3.申請創業人才的,須在本省領辦、創辦教育機構(在本省登記),并為主要創辦人,且個人實繳不少于150萬元(不含技術入股)。
需要提醒的是,申請人申請時,申請人本人和所領辦創辦的教育機構不得被列為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所領辦創辦的為營利性法人機構的,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企業狀態”應為“存續”,且不得被列入異常經營名錄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黑名單);所領辦創辦的為非營利性法人機構的,不得在全國社會組織查詢系統中的“登記狀態”為“注銷”或“撤銷”。
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教育行業創新創業人才,按省及市縣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支持政策。省教育廳強調,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經辦人員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得擅自增加審核條件,不得借機吃拿卡要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否則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具體申請所需資料、申請受理單位、初審及審核確認單位等信息可登錄省教育廳網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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