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1月22日電(記者張亮)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寧夏交通廳原副巡視員張興國受賄一案公開宣判,張興國受賄33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經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自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張興國利用擔任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寧夏公路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局長,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副巡視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現金、家具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43萬元,美元5萬元,英鎊5萬元,歐元1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34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興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現金及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數額特別巨大。張興國歸案后如實交代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當庭自愿認罪,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張興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依法追繳被告人張興國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已追回并扣押的贓款贓物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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