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張某、曹某是海南某藥業公司的推銷員,為牟利而將含有可待因毒品的27箱“咳嗽水”私下販賣給販毒人員,被一審法院認定為販賣毒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各處罰金1.5萬元,同時繼續追繳二人的違法所得。二被告人上訴后,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維持了一審法院判決。
2016年3月至5月,趙某(另案處理)分別聯系張某、曹某購買某牌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張某先后兩次從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三家衛生站或診所共購得16箱口服溶液,重約192960克,賣給趙某得款3.68萬元;曹某也先后兩次從都江堰市的兩家診所共購得11箱口服溶液,重約132660克,賣給趙某得款2.384萬元。隨后,趙某通過快運公司先后將口服溶液托運到海南省海口市賣給林某(另案處理),林某又轉運至儋州市那大鎮,分別散賣給其他人。
經鑒定,送檢的復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包凈重10.05克,檢出可待因、麻黃堿、愈創甘油醚成分,其中可待因含量為0.06%。2017年1月19日,張某、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曹某違反國家對管制藥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含有可待因毒品的口服溶液而各自販賣給他人2次,其中,張某販賣約192960克,可待因數量約115.776克;曹某販賣約132660克,可待因數量約79.596克,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鑒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張某、曹某均上訴稱,其出于醫療目的將咳嗽水專賣給同是公司醫藥代表的趙某的行為,只是違反了有關藥品銷售的國家規定,不具有販毒的主觀故意,咳嗽水既是藥品又是毒品,但不等于毒品,故應有所區分,其行為僅構成非法經營罪,應從輕處罰,依法改判。
針對二人的上訴理由,海南二中院經查,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管理的通知及食藥監相關文件可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含可待因復方口服液體制劑均要求登記造冊,按規定出售。購買者趙某因販賣毒品已被法院判處刑事處罰,系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二上訴人明知不得將國家規定管制的藥品私自銷售,還將大量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出售給販賣毒品的趙某,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張某、曹某犯販賣毒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其上訴理由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故不予采納,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勿濫用“咳嗽水”
可待因是一種存在于罌粟中的生物堿,具有止痛、止咳等功效,其藥理作用與嗎啡相似,長期大劑量應用會產生快感和幻覺,并易使人上癮,產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賴,嚴重損害身體健康。
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種治療感冒咳嗽的處方藥,在2015年5月1日被列入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只能在正規醫院通過專業醫生的處方才能購買,其他任何途徑銷售都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正常使用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安全有效的,若過度服用極易成癮,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切勿濫用含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
?
相關鏈接:
男子頻繁兜售咳嗽水 儋州警方據此線索搗毀一個毒窩·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