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脫貧攻堅戰激勵和問責力度
工作出色的扶貧干部優先提拔重用
《海南省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提出,加大脫貧攻堅戰激勵和問責力度,改進扶貧考核監督評估方式。
《行動計劃》提出,省級對市縣扶貧工作考核,原則上每年不超過2次。未經省里批準,各市縣不得開展第三方評估。在市縣鄉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中,加大5個國定貧困縣(市)和6個扶貧重點市縣抓黨建促脫貧攻堅成效考核權重。加強脫貧攻堅督查,9個省委脫貧攻堅戰督查組要聚焦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退出以及幫扶干部作風方面的問題,每周上報一次督查工作動態信息,每月上報一次督查工作進展情況。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扶貧等部門按照職能開展監督工作,充分發揮人大、政協、民主黨派監督作用。
《行動計劃》提出,要堅持獎罰分明,強化考核結果運用。把脫貧攻堅工作成效作為評先評優、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在獎勵方面,對在國家、省級考核評估和落實抓黨建促脫貧攻堅責任中取得明顯成績、表現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重獎。對綜合評價等次為“好”的市縣,給予通報表揚,并在下年度扶貧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對定點扶貧成效考核等次為“好”的幫扶單位給予通報表揚獎勵。對如期高質量完成脫貧攻堅任務且表現突出的貧困縣(市)黨政正職及分管領導予以重用;對在脫貧攻堅中工作出色、表現優秀的扶貧干部、基層干部優先提拔重用,工作成績特別突出的,給予破格提拔;對完成脫貧攻堅任務好、表現特別優秀的貧困村黨組織書記,優先按照有關程序選拔進入鄉鎮領導班子;對定點扶貧成效考核等次為“好”的幫扶單位派出的駐村干部給予物質獎勵;對獲得國家脫貧攻堅獎的人員,給予物質獎勵,并對符合條件的提拔使用。制定脫貧攻堅獎勵辦法,設立全省脫貧攻堅獎,評選脫貧攻堅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參照《公務員獎勵規定》及時給予個人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干部提拔重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扶貧工作表現優秀的。在處罰方面,對在國家、省級考核評估和落實抓黨建促脫貧攻堅責任中履職盡責不力的單位及個人予以重罰;對綜合評價等次為“一般”的市縣,由省政府分管領導約談市縣分管領導;對綜合評價等次為“較差”的市縣,由省委分管領導約談市縣主要領導;對定點扶貧考核等次為“一般”或“較差”的幫扶單位,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集體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要公開通報、媒體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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