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剁手無妨,刷單可要小心了。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對淘寶訴“刷手”李某案作出判決,認定李某在淘寶的交易中,有24筆交易屬刷單行為,違反了淘寶規則,構成違約,支持了淘寶索賠1元的請求。據悉,這是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刷手”案。
2016年7月,淘寶發現李某的多筆交易存在刷單行為,對其賬號作了限制登錄處理。李某不服,去年5月一紙訴狀將淘寶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賬號、道歉并賠償損失。
根據用戶注冊淘寶會員時簽署的《淘寶服務協議》約定,用戶不得從事刷單等虛假交易行為,一旦違反則構成違約。
收到被訴傳票后,阿里提起了反訴,要求李某賠償35萬元。
阿里巴巴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張譯文介紹說,“起訴‘刷手’并非為了賠償,而是想讓這些同時具有買家身份的消費者群體能意識到刷單的行為是違法的,不能將其作為獲取收入的方式。考慮到從事‘刷手’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消費者,對這個群體更多是以教育為目的,淘寶最終變更訴訟請求為要求賠償1元。”
記者了解到,所謂“刷單”是指買家假意購買產品,在交易平臺付款,完成交易后,賣家將款項通過網絡轉賬等方式全額返還給買家,從而以虛假交易的形式增加產品的銷量,提高賣家商品的排名和信譽度,誤導其他購買者。
阿里在起訴書中稱,淘寶所建立的銷量排名、信用排名等評價體系,既是消費者選擇商品的決策依據之一,也是淘寶流量分發機制中的決策數據。“刷單”會污染淘寶的數據,對消費者產生嚴重誤導,從而損害淘寶的聲譽和競爭力。
李某答辯稱,消費者選擇上網購物是因為足不出戶就可以購得價格較實體店便宜的商品,通常買家在選購商品時首先會以價格和商家支持的快遞是否能夠送到家作為參考和依據,買家篩選出意向店鋪后才會查看店鋪及該商品的評價情況。任何店鋪無法保證買家收到商品時能夠滿意,那么不同買家對同一商品作出評價時就難免會摻雜非客觀因素。因此,價格和收貨是否方便才是通常買家作出是否購買此商品的重要決策依據,而不是所謂的好評率和評論。
余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李某的涉案交易行為是否違約。淘寶規則對交易行為有明確的規定,李某確有違規行為,根據交易訂單的快照、日志等信息,李某在24筆訂單中支付款項后又收到賣家退回的貨款,其對此無合理解釋,遂認定其違反了淘寶規則關于會員的購買行為應當基于真實的消費需求,不得存在對商品及/或服務實施惡意購買、惡意維權等擾亂淘寶平臺正常交易秩序的行為的規定,并支持了淘寶的訴求。
近年來,為打擊刷單行為,互聯網企業在法律手段上打出“組合拳”。如阿里巴巴集團發現并推送線索,推動全國首例組織刷單者入刑;起訴刷單平臺“傻推網”獲賠20萬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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