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有工傷保險保障啦!
我省出臺措施推進鐵路、機場等工程建設領域的工傷保險參保工作
近日,省人社廳、省改革和發展委員會、省財政廳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全面啟動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確保在各類建筑工地上流動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工傷保險保障。
《實施方案》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鐵路、公路、水利、水運、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領域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在我省辦理施工許可(備案或審批)和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提交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對于已經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由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督促其整改,補辦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杜絕“未參保,先開工”甚至“只施工,不參保”現象。
《實施方案》還規定,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要將參加工傷保險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考核體系,并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進行了明確,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工程建設施工企業按照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行業基準費率,以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暫按建設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75‰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中,在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剩余工期進度的比例(剩余工期天數/總工期天數)折合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項目類型、工程總造價與繳費比例核定工傷保險費。《實施方案》還對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做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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