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優化市場環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執行企業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政策。
根據通知,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通知特別規定,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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