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裝修就出租?不能讓租客當“人肉”凈化器
張燦燦
租客通過一家中介平臺租下一套裝修不久的房子,8個月后出現嗓子疼、干咳、流鼻血等癥狀。醫生檢查后表示可能是甲醛引起的中毒。租客找機構檢測后證實了房子確實甲醛超標,但中介質疑檢測結果,最終只給租客辦理了退租手續,無任何賠償。該房子很快被其他租戶租去(5月20日《工人日報》)。
不當裝修或者散味兒時間過短,新裝房有可能變成奪命“殺手”,在租房市場上,這一常識很容易被人忽略。低質裝修后匆匆租出,租客似乎成了倒貼的空氣污染“人肉”凈化器。
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房主唯利是圖不負責任外,還要認清一個現實:供給高質量的居住環境是要有規則成本的。假如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和嚴格的行業規范制約,市場的逐利性驅使下,會有更多房主將不合格裝修房租出獲利。
根據合同法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租房如做民用住宅,應當以國家制定的《室內空氣質量標準》作為檢測空氣是否安全的標準。由此,出租方有義務考慮到剛裝修的房屋是否會威脅承租人的身體安全。
但在現實生活中,執行困難更值得我們關注。一則,房屋裝修多久后才能出租,并沒有法律規定,而且不同裝修情況對于空氣的污染程度很難界定;二則,尚沒有明文規定,一定期限內裝修后出租房屋需要提供空氣質量檢測證明;三則,裝修污染釋放是長期的、不可量化的過程,也許三個月后檢測合格,半年后就可能再次超標,對租客來說很容易對危害情況不知情,屬于“隱蔽瑕疵”。
這些現實情況無疑將承租人置于弱勢地位,更何況因空氣危害造成的身體損害,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也較難取證,為維權帶來困難。因此,事前的預防遠比事后的補救更為重要。完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讓租客居住安全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更具現實意義。
那么,環保法適用于企業污染領域的“誰投資、誰受益、誰承擔”原則,是否可以引入租房市場?租賃商品的質量證明本應由出租方提供,因此可否考慮規定,應當將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寫入租房合同中?同時劃定一個較為科學的期限,在此期限內新裝修的房屋在出租時,必須出具房屋空氣質量安全證明,由房主或承擔裝修的中介平臺提供?租客一旦發現有損害情形,在努力承擔舉證責任的同時也可放心解除合同,不必擔心被扣除押金或承擔違約責任。
據悉,國家層面的住房租賃條例正在制定中,來自新聞和現實的案例都說明,解決出租房屋的空氣質量問題急需提上日程。期望相關部門給予重視,早日出臺統一科學的規范,給租戶安居一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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