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2月9日電(記者胡靖國、王井懷)記者從山西省紀委監委獲悉,陽泉市原常務副市長、晉中市原副市長兩人因嚴重違紀受到撤職處分,一人被降為科員級,一人被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經查,陽泉市委原常委、常務副市長李利生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謀取人事利益,給予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給予他人禮金。
李利生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利生開除黨籍、撤職處分,降為科員級。
經查,晉中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王盛章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不糾正親屬違規獲取薪酬。
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通報,王盛章同志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山西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委批準,決定給予王盛章同志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降為副科級非領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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