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出臺
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
海口網1月6日消息(記者曹馬志 通訊員鐘劍勇)近日,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正式印發《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旨在建立我省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
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據了解,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海南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適用范圍與參加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即我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作人員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由單位每月發放工資時代扣代繳。
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按照實賬積累部分的投資收益率計算利息,按月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可繼承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本人確定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國家及我省關于職業年金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政策出臺前,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待遇暫時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職業年金如何轉移?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隨同轉移。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海南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基金,該基金是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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