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利益熏了心
透露商鋪評估價收40萬“差價”當好處費
一公司老總、副總均獲刑
海南新天地貿易公司原總經理、副總經理將公司位于三亞的一千多平方米的鋪面出售時,透露了評估價,并收取40萬“差價”作為好處費。結果,受賄的老總、副總以及行賄的老板均涉犯罪獲刑。
1993年,北京市首飾進出口公司獨資在海南設立了海南新天地貿易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業。海南新天地貿易公司于1995年4月購買了位于海南三亞某公寓一層一千多平方米的鋪面。2006年北京市首飾進出口公司被宣告破產,海南新天地貿易公司及其母公司均交由北京托管中心管理。
2009年7月,北京托管中心決定要處置三亞的該鋪面,經評估,鋪面估價結果為645.7萬元,并批復以不低于評估價的價格出售。時任海南新天地貿易公司總經理的被告人馬清瑞讓副總經理李僅涌聯系買家。李僅涌聯系三亞一老板胡某商議購買鋪面事宜,說轉讓價格在人民幣750萬元至800萬元之間,胡某認為價格過高,提出如果能以人民幣700萬元的價格購入的話就給李僅涌好處費,李僅涌表示同意,并讓胡某等通知。
后來,李僅涌私自告訴了胡某該鋪面的評估價格,提出由其出面跟公司領導協調解決,如果能以接近評估價將公寓首層鋪面轉讓給胡某,則中間差價部分就當作好處費送給其,胡某表示同意。在李僅涌的聯系下,胡某最終與馬清瑞簽訂轉讓協議。當日,胡某將好處費人民幣40萬元交給李僅涌。李僅涌收到錢后將其中人民幣20萬元留下用于個人花銷,剩余人民幣20萬元轉賬給馬清瑞妻子的賬戶。
此事后來被舉報。馬清瑞等人歸案,檢察機關從馬清瑞、李僅涌處分別扣押到贓款20萬元。
海口市瓊山法院認為,馬清瑞、李僅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好處費人民幣40萬元,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胡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好處費人民幣4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鑒于兩人認罪、退贓等情節,瓊山法院分別判處馬清瑞、李僅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2萬元;判處行賄的胡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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