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昌俊
日前,遼寧省大連市交警部門對外披露,繼機動車不禮讓斑馬線將被罰款扣分后,針對行人斜穿馬路的違法行為也將出臺新舉措:大連交警部門將增設人臉識別設備,橫穿馬路不僅要錄入行人交通違法數據庫,還將抄告到當事人單位,記入個人誠信檔案。
交警處罰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的交通違法行為,無可厚非,也不缺乏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只是在現實中,囿于執法成本的考慮,各地交警對于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的行為大多只進行警示教育,予以罰款的并不多見。
若要針對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的交通違法行為嚴格執法,地方交警部門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嚴格執行即可。但是,放著既有法規不執行,而搞所謂的“執法創新”,將闖紅燈者抄告到當事人單位,就有點法外懲戒之嫌了,此種做法也未嘗不是一種“闖紅燈”行為。
的確,將闖紅燈當事人違法行為抄告單位,比直接的罰款、教育,能形成更有力的震懾。但交警對執法對象的處罰,不能只按什么有效、什么“更狠”的標準來進行,其所應該遵循的標準有且只有一個,那就是法律規定。除此之外的懲戒,甚至是對當事人產生了形象、信譽、實際利益的負面影響,都超出了合法的執法限度。
事實上,這種做法也蘊含著一種執法上的任性和不公平。比如大連交警部門規定,橫穿馬路者,沒有單位的,抄告給其所屬社區;沒有固定住所的,抄告給其親屬。交警依據執法對象的情況來區別處罰違法者,如此一來,就等于執法沒有了標準,而變成了“看碟下菜”,這缺乏了執法應有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話說回來,執法創新不是不能有,但創新的邊界應該止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想怎么來就怎么來。從現實來看,一些交通違法行為之所以高發,關鍵不是執法方式不“新”,而恰恰是既有的法規未能被嚴格執行,而執法缺乏定力和剛性,就不會讓全社會形成相關的守法心理預期??v觀這些所謂的執法創新,其實大多表現為“一陣風”,難免落入“運動式執法”的窠臼。
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其底線式的衡量標準,是治理手段是否有充分的法律賦權,它同時也是區別“人治”與法治的直觀指標。交通執法嚴是好事,可嚴只能是法律范疇內的嚴,否則構成了“人治”之嚴,對法治和社會法治信仰造成的傷害,比行人闖紅燈的后果要嚴重得多。所以,那些有越界之嫌的所謂執法創新,是該好好清理、及時停歇了。(朱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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