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此,草案規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同時,明確了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為了加強對土地承包權的保護,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為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后不改變農地用途,草案規定,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于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梁曉輝 邢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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