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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12歲男孩“托管中心”受傷誰擔責?法院這樣判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7-10-31 15:09

      不少家長因為工作的原因,便將孩子送往“托管中心”。這樣雖然方便了家長,可一旦出現安全問題就成了頭疼的事。海口美蘭新銳培訓中心位于海口市桂林洋某小學附近,小天和小志均受托管于該中心。小天在玩跳繩時,不慎打到小志的頭部,當時培訓中心的管理員林芳對小志進行了簡單的處理,小志也在父母的陪伴下前往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小志的父母要求林芳及小天父母對小志受傷負責并承擔醫療費等,但各方未達成一致。于是小志父母將培訓中心、林芳、小天及其父母一起告上了法庭。記者吳興

      海口美蘭新銳培訓中心位于海口桂林洋某小學附近,小天和小志均受托管于該中心。2013年9月26日中午1時許,小天找培訓中心管理員林芳拿了條跳繩,跳完后,小天拿著繩子甩著玩,其間他打中了12歲男孩小志的頭部,林芳知道后查看了小志受傷部位并進行了簡單的處理。

      第二天,小志感覺頭部疼痛,在父母的陪伴下小志分別前往海口市桂林洋醫院、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解放軍一八七醫院、海南省人民醫院門診治療,花去醫療費5038.97元。住院期間,小志被診斷為腺樣體肥大、雙側慢性分泌性中耳炎、慢性鼻竇炎I型2期、左顳部軟組織挫傷(頭皮腫物)。

      2013年10月23日,小志在父母的陪伴下搭乘飛機轉到湖南一家醫院住院治療,15天時間里花去費用16989.88元。

      事發后,小天的父母和林芳各向小志支付了相關費用1000元。

      經海口市美蘭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志傷情為輕微傷。海南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對小志傷殘評定為九級傷殘,認為無需后續治療費。

      原告小志認為,他的傷是被告小天的行為直接造成,小天應當對他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小天的父母理當對此承擔連帶責任。而被告新銳培訓中心和管理員林芳作為受托管方,有義務保護原告在被托管期間的人身財產安全,在原告受傷害時沒有及時予以處置,因此應當對原告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原告各類損失費用19萬余元。

      小天和他的父母辯稱,目前并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小志的損傷到底是被跳繩的繩子打傷,還是在他離開培訓中心后被其他硬物打傷。法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只是作傷殘等級鑒定,并非對損傷原因進行鑒定。另外,對于小志父親主張的各項費用他們也認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告林芳辯稱,作為看管員,她在孩子受傷時已做了檢查,當時小志沒有任何外傷。此外,小志受傷幾天后,學校組織去了一次游樂場,其間有沒有發生別的事她不清楚。林芳認為,小志第一期在海南一八七醫院的治療,她已給了1000元,已經盡到自己的義務。

      被告新銳培訓中心法人代表周某辯稱,他是注冊登記上培訓中心的法人代表,但2013年8月1日他已經把培訓中心轉給林麗彬并簽訂轉讓合同,之后他既沒有經營,也沒有獲利。周某稱,事發前他已將培訓中心轉讓,他跟培訓中心已沒有關系。

      經海口美蘭區法院查明,原告所受損害系跳繩擊中為外傷,損傷屬于輕微傷。原告受損害所花各項費用55448.85元。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各項費用,若由賠償義務人全部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賠償義務人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應賠付各項費用33269.31元。被告小天的父母對此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新銳培訓中心應承擔40%的賠償責任。

      海口市美蘭區法院認為,被告林芳系培訓中心的工作人員,其在該中心所進行的管理工作,屬于履行職責行為,由該中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林芳履職行為致人損害責任,仍應由該中心承擔。

      故法院判決,被告小天父母向原告小志賠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18961.59元;被告海口市美蘭新銳培訓中心向原告小志賠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人民幣12307.72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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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海南特區報] [作者:吳興] [編輯:吳金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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