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局負責人
就《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7年10月19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號公布《海口市城市黃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市市政管理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為什么要制定本法規?
答:城市黃線是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的“生命線”,城市黃線的劃定和有序管理,對于改善人居環境、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提高城市運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質量評價體系。近年來,隨著我市城市的迅速發展和不斷擴張,現有城市基礎設施已不能滿足城市發展的客觀需要,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也相對滯后,給群眾生產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帶來了諸多的困難。尤其是在“雙創”過程中,基礎設施的短板成為了“雙創”最大的軟肋。目前,我市城市黃線專項規劃已編制完成,為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的正常、高效運轉,完善城市功能,促進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本法規。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辦法》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參考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建設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等。
(二)《辦法》起草和審議的主要過程。為提高立法質量,市市政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海南法立信律師事務所承擔本法規的起草工作,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組,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召開立法調研座談會,并赴天津市、石家莊市等地進行考察調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城建工委提前介入,對立法的方向、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等提出了意見建議。2014年10月,起草小組結合我市城市黃線管理工作的實際,在反復調研、論證并充分借鑒其他城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成了法規初稿的起草工作。2015年,市市政管理局再次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征求意見,并組織召開論證會,進一步修改形成《辦法》草案,提請2016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4月27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城建工委通過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立法咨詢專家、基層立法聯系點代表、省市區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吸收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進一步修改完善法規草案,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7年9月1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后表決通過了《辦法》。2017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了《辦法》。
三、《辦法》對法規的適用范圍和城市黃線的概念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立法必要性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辦法》將適用范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而不僅限于主城區,一方面可以緩解主城區的用地壓力,改變部分基礎設施無地可用的現狀,另一方面可以有效保護主城區現有的基礎設施,同時進一步促進主城區外基礎設施的建設。《辦法》參照建設部《城市黃線管理辦法》的規定,明確“本辦法所稱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同時,根據城市黃線的狀態,進一步明確城市黃線“包括已依法建成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和規劃預留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第二條、第三條)
四、關于城市黃線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城市基礎設施涉及眾多獨立的行業部門,黃線的管理基本涵蓋了全市各個職能部門,與每個人的利益息息相關,《辦法》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具體職責,一是明確“市規劃、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二是要求“市國土資源、住建、交通、水務、環衛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黃線管理的相關工作”;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服從城市黃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第四條、第五條)
五、《辦法》對城市黃線專項規劃作了哪些規定?
答:城市黃線是一條“用地紅線”,其專項規劃在編制內容上要定性、定量、定位,在編制(調整)程序上要嚴格、嚴肅、嚴謹。《辦法》一是規定城市黃線專項規劃要依法組織編制,確定各類城市基礎設施的總體布局、區位、用地規模、界線和相關管控要求;二是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城市基礎設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積,劃定用地界線,規定城市黃線范圍內的規劃控制要求,并明確黃線的控制點坐標;三是明確市市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城市黃線專項規劃,應當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并在批準后三十日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布,報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四是要求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城市黃線調整的,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
六、關于城市黃線的劃定,《辦法》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對劃定城市黃線提出了與同階段城鄉規劃的內容和深度保持一致、集約節約用地等要求,特別針對我市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現實需要,要求“統籌考慮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公共用地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辦法》明確了應當劃定城市黃線的基礎設施用地范圍,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設施、供排水設施、環境衛生設施、供氣供電設施、通信網絡設施、消防設施、防洪設施、抗震防災設施等。在具體列舉各類設施時,考慮到城市發展遠景,《辦法》規定,將軌道交通線路、電動車充電站及其附屬設施、再生水設施、垃圾分類站、快遞樞紐等的用地列入城市黃線。(第八條、第九條)
七、《辦法》對城市黃線的監督管理作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了確保城市黃線專項規劃落地實施,保障城市基礎設施正常運轉,《辦法》一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管理基礎數據共享平臺,對基礎設施實行動態管控;二是規定禁止在城市黃線范圍內進行非法占用土地,改變土地用途,違法違規建設基礎設施等行為;三是明確需要調整城市綠線、紫線、藍線等規劃控制線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四是要求市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黃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獎勵制度,糾正和協助查處違反城市黃線管理的行為。(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
八、《辦法》對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答:《辦法》對城市黃線的劃定和管理工作中不同主體的不正當行為設定了不同的法律責任,一是明確規劃、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依法劃定、編制、審批、調整城市黃線等行為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擅自占用城市黃線范圍內的土地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法律責任;三是規定在城市黃線范圍內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法律責任;四是規定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和正常運轉的法律責任;五是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十六至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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