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份,楊某友曾多次申請秀英法院強制執行判決。但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被執行人楊某平名下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但有到期債權。秀英法院依法向其債務人聯合建工公司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債務人在執行標的范圍內向法院提存,但由于該債權債務與第三人存在關聯,一時難以兌現,后終結了執行程序。
2017年8月25日,申請執行人再次申請恢復執行,并提供線索稱楊某平的債權近期有可能兌現,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同年9月5日,秀英法院再次依法向楊某平的債務人聯合建工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其在執行標的范圍內向法院提存款項。但沒想到,9月22日,聯合建工公司無視法院通知,將150萬元直接轉賬給了被執行人楊某平。同日,楊某平將巨款分兩個賬戶轉走,并將其中一個賬戶注銷。
10月11日,秀英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林林前往聯合建工公司,要求該公司與被執行人楊某平一同出面解決該案問題,但被執行人卻不現身。林林嚴正告知聯合建工公司,因其拒不履行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導致申請人權益無法兌現,若不配合法院執行,法院將在執行標的范圍內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后該公司意識到問題嚴重性,答應再約被執行人出面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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