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永華
高先生人在東莞,銀行卡也在身邊,可是卡里的錢卻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機盜取了3.8萬元。高先生將發卡銀行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銀行賠付其存款及利息。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進行審理后認定,涉案交易為他人利用偽造的銀行卡所為,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高先生對銀行卡被偽造及密碼泄露存在嚴重過錯,最終支持了高先生的訴訟。(9月14日《廣州日報》)
正如坊間那句俗話“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持有銀行卡且卡內存有大筆資金的客戶,最大的擔驚受怕之處就莫過于“人在家中坐,卡已被盜刷”,稀里糊涂間自己的辛苦收入甚至全部積蓄就歸了他人,即使警方抓住“盜刷賊”,往往錢也已被對方揮霍一空,能夠追回損失的可能性基本為零。
向銀行討說法,正如這家農行在法庭上所辯解的那樣,高先生無法證明發生連續交易時身上攜帶的卡是真卡,即無法證明案涉銀行卡是被盜刷。即使是盜刷,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碼不當也是導致款項被盜刷的根本原因。同時,銀行還會銀行卡在安全性等方面符合國家要求,不存在過錯為由。將卡被盜刷的責任推得一干二凈。如果損失不多,客戶大多會選擇自認倒霉。唯一可行且更有挽回損失希望的莫過于通過法律訴訟起訴銀行,然多數情況下,由于客戶搜集主張證據的能力和水平有限,往往不是敗訴就是由銀行承擔少部分責任,能夠由被盜刷而獲得銀行全額賠償的判決案例并不多。
但最近幾年來,因銀行卡被盜刷,客戶起訴銀行最終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卻明顯呈現出有無到有,有少到多的勢頭。較之以往案例中,法院由單一要求客戶一方舉證到如今的反向舉證,使得越來越多被盜刷的客戶,最終贏得了訴訟,這無疑給類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提供了很值得參考的借鑒。
就本案而言,高先生人在東莞,銀行卡也在身邊,可是卡里的錢卻被人在千里之外用ATM機盜取了3.8萬元。在第一時間里,高先生不僅及時向警方報了案,更將報案過程和警方的受理情況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呈送于法庭,而這些證據也足以證明銀行卡被盜刷時,高先生既不在千里之外的四川,更無法在一個小時內從盜刷地趕回居住地東莞報警,而這些證據也成是高先生贏得訴訟的關鍵所在。相反,銀行雖然辯稱發生連續交易時,不知道高先生身上攜帶的卡是否真卡,也可能是高先生自身保管密碼不當造成的被盜刷,但卻拿不出支持自己主張的直接或相關證據,必然也無法得到法官的采納。
這起案例與一個多月前珠海市中院判決的一樁案件非常類似,珠海市民何某到珠海某銀行吉大支行打印流水時,竟發現自己的借記卡在美國加州消費支出共12萬余元,而在此期間何某一直沒有出國,何某立即報警并向香洲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賠償損失。銀行在法庭辯解時,也是以何某自身保管銀行卡密碼不當,或是正常交易中因為何某的疏于防范導致密碼的泄露,從而導致銀行卡被不法分子復制或盜刷。但同樣,銀行拿不出支持這些理由的證據,只是強調根據發卡行的借記卡章程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
而法官卻認為,客戶與發卡銀行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是商業銀行的法定義務。商業銀行的保密義務不僅是指銀行對儲戶已經提供的個人信息保密,也包括為到銀行或銀行設置的銀行柜員機、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辦理交易的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環境。
這也就意味著客戶在銀行ATM機進行正常操作交易時,如果密碼出現泄露,恰恰是銀行柜員機或銀行認可的交易終端沒有給儲戶提供必要的安全予保密環境。責任顯然是在銀行一方。據此,珠海市民何某的訴求不但獲得了香洲區法院的支持,判令涉案銀行向何某賠償存款損失128693.74元。銀行不服向珠海市中院提起上訴,最終也被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兩起類似案件最終獲得同樣的判決結果,足以說明在銀行卡被盜刷訴訟案件中,對于舉證要求和證據采信,審理之類案件的法官在審理觀念上已經逐步形成共識,正由過去讓儲戶的“全盤舉證”轉變為真正可觀的“誰主張誰舉證”,凸顯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這也預示著銀行既不能再拿自己的“霸王條款”把義務強加給客戶,也不能簡單把所有密碼泄露的責任全部歸咎于對方,更不能以設施安全符合國家標準來撇清自己應當保證客戶資金絕對安全的履職擔當。
儲戶卡不離身被盜刷,如果銀行拿不出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客戶有責任,問題和過錯也只能在銀行,法院依據儲戶被盜刷事實判決銀行承擔儲戶全額損失,這樣的判決更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讓人們看到法律所彰顯的公平正義。同時,這樣的判決也讓銀行得到警示,在不斷加強和完善內部管理的同時,安全防范措施更需要“道高一丈”,儲戶是銀行的客戶更是銀行的資金源泉,相互信任責任明晰,才能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的“偷襲”,畢竟,客戶既不愿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同樣也不希望銀行蒙受損失,卡被盜刷銀行頻現被判賠償,雖維護了客戶利益和彰顯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但能夠通過共同努力杜絕被盜刷,才真正是銀行與客戶的“雙贏”。
楊凡、趙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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