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母親生活的孩子最終判給父親
因母親離婚后居無定所且犯案被判緩刑,不利于女兒身心健康
本報訊(記者 周志英 實習生 劉鳳平 通訊員朱雁)日前,西鄉塘區法院判決一起撫養權爭奪案,跟著母親生活了兩年多的7歲女童雯雯(化名),最終被判給父親撫養。母女情深,可為何法院如此判決?記者深入了解發現,孩子的母親龔某常年吃素,居無定所,還因犯案被判緩刑,為了孩子有個更好的成長環境,法官綜合考慮,將小孩撫養權判給原告即雯雯的父親。
南寧人楊某在一家國企上班,在市區有車有房,經濟實力尚可,和前妻離婚近3年,楊某一直惦記著7歲的女兒雯雯。當初考慮孩子還小,離不開母親,楊某和龔某協議離婚,雯雯跟著母親生活,楊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
然而,僅一兩年光景,楊某就發現不少問題,龔某經濟條件不好,居無定所,且是素食主義者,孩子營養長期跟不上。楊某希望將女兒的撫養權轉交到自己手里,其在遞交給法院的起訴狀闡述了這些問題,其中還指出了一個更主要的原因,“龔某于2015年12月15日被湖南省桑植縣人民法院判決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以罰金”。楊某認為,年幼的女兒在物質上得不到保障,身心健康也受到影響,無論怎么看,面臨囹圄問題的龔某都不適合繼續撫養女兒。
對此,龔某反駁道,女兒跟著自己生活不存在任何問題,但其提供的例證薄弱。
日前,西鄉塘區法院在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龔某為素食主義者,在南寧無房產、無固定收入,目前正處于緩刑服刑期,而女兒雯雯正處于身體發育成長的重要時期,面臨著讀小學的教育問題,被告與女兒共同生活對女兒的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另外,楊某為國企工作人員,有較好的經濟收入,在南寧有房,能為女兒的教育提供有利條件,女兒跟隨其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成長,從最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出發,判決女兒雯雯由楊某攜帶撫養,龔某需每月支付雯雯生活費50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有效票據承擔50%。對于這樣的判決,龔某也只好接受。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其中第三項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本案中,龔某能給孩子提供的生活條件很有限,其處境也確實不利于小孩身心健康。
針對此案,主審法官寄語,婚姻不在情意在,雙方都是為了孩子而力爭撫養權。但是理性而思,相對更穩定更積極向上的生活條件才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希望這個孩子在父母分離的局面下也能快樂而平安地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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