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西流
8月12日晚7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南京鐵路警方高度重視,經過深入細致偵查工作,于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
男子猥褻未成年妹妹被刑拘,是咎由自取。然而,面對兒子猥褻養女的獸行,其父母放任不管,屬于嚴重失責,理應被追責。特別是,女童在這種家庭生活,毫無安全感可言,建議當地法院解除收養關系,撤銷這對父母的監護權。
過去,不管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成員怎樣的侵害,也不管未成年人的生存條件怎么惡劣,要想撤銷法定監護人的監護資格,存在諸多困難,不僅沒有這方面的法律條款,而且缺乏可以借鑒的先例。鑒于此,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有性侵、出賣、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7類嚴重傷害行為的監護人,將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對照此規定,父母放任兒子猥褻養女,已經喪失了對養女監護責任,其監護權理應予以撤銷。
在我國,未成年人的監護與親權是合為一體的,監護是親權的自然延伸。不可否認,家庭應該是未成年人的避風港,是孩子們安頓身心的“溫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近年來,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事件頻頻發生,折射出了我國在未成年人保護、特別是監護監督等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缺失。
事實表明,父母法律責任越小,孩子生存風險越大。如果不能強行按下個別父母藐視法律的頭顱,那么對未成年人不當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可能會愈加猖獗。因此,針對父母放任兒子猥褻養女事件,撤銷他們的監護人資格,實現監護權的轉移,對受害女童進行合理安置,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然而,撤銷父母監護權,僅是第一步。孩子固然是家庭的,但更是國家的。比如,通過行政與司法相銜接,建立安置、監護、教育等長效機制。
特別是,完善社會干預機制,化解公眾隱憂和焦慮,已成為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需要加大投入,完善公共監護體系,重點救助那些單親家庭及失去父母關愛的孩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存權和接受教育權。特別是,要將外來人口與城市居民同等對待,讓他們分享城市公共福利和發展成果,從公共救助和未成年人保護制度中真正得到實惠。(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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