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盤和林財政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應用經濟學博士后
建設銀行7月26日對多名樂視員工信用卡額度被調至1元作出回應,根據樂視公司出現的經營情況變化及可能帶來的影響,依據信用卡章程等有關規定,對部分相關客戶啟動了資信甄別和臨時的額度調控措施。目前,對于經核實資信良好的客戶,信用卡中心已恢復了授信額度,占此次臨時調控客戶的95%,另尚有5%的客戶還在進一步甄別之中。
樂視“失火”,銀行對風險控制的舉措殃及到員工,還包括離職多年的前員工。人在職場,誰能保證不會遇到類似樂視的事件呢?在信用經濟來臨的時代,“信用”已成為我們的“第二張身份證”,信用卡更是現代人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離開“信用”幾乎可以說寸步難行,這種 “推人由己”的強烈代入感,使得建行這種霸氣側漏的做法迅即遭到指責。
筆者認為,由于樂視員工或有可能面臨工資收入不確定性影響到還款,銀行出于風險控制調整信用額度,從表面看是一種無可厚非的“商業行為”,但每個公民的信用額度是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一分子,絕不只是授信機構(銀行)與客戶的簡單商業行為,信用額度不應是銀行的“商品”,被授信人也不只是銀行的“客戶”,更是一名“公眾”。因此,銀行調整信用額度的行為要有公共約束機制,須納入法律等公共治理體系。
站在建行的角度,信用卡調整額度也并非沒有依據,甚至感到“冤枉”。建行信用卡協議規定,甲方資信情況或還款能力出現重大變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調整、收入降低、失業、重大疾病、卷入重大訴訟、拖欠其他債務等),足以影響甲方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建行有權調整信用額度。
換言之,樂視員工或有可能出現工資性收入降低甚至暫時性失業,建行單方面提前采取風控措施。建行這種“莫須有”理由有違契約精神,或涉嫌“霸王條款”。從信用管理的角度來看,個人的信用狀況并不是單一取決于工資性收入,退一步來說,即便是暫時性失去收入來源,絕大多數人還有很多種還款來源渠道例如之前的積蓄、親友之間的借貸等,以保持個人良好的信用記錄。據該次事件的當事人白云飛稱,其名下有房(無貸款),且已從樂視離職4年,也就是說,事實證明離開樂視并不代表他們“信用不足”。
金融機構或商業授信機構考察一個人是否有信用價值,主要看其在個人征信機構(如央行或商業征信機構)的信用記錄,特別是當事人的借款和還款記錄是最被看重的,這代表著償債的意愿和行為。其次才考慮包括個人收入(不僅只工資收入)和資產凈值等在內的個人還款能力。因此,樂視經營出問題并不代表所有員工失去還款能力,有前員工的建行信用卡保持了9年良好信用記錄也被調整至1元,有些匪夷所思。事實上,國內銀行極少有因為企業經營狀況來調整個人信用額度的做法。而建行在事件曝光后不到一天就恢復了95%的客戶,這從另一個側面也說明,之前的做法傷及無辜了。
從信用經濟學的角度看,最基本的信用關系是對稱性互動,這里的對稱性不僅包括條件的對稱、機會均等,而且要有程序對等、階段性對等、責任風險對等、履約對等、違約責任處罰等諸多對等,才能構成一個完美的信用對等體系。建行“一刀切”等做法違背了信用關系的對稱性互動原則,這才是被詬病的最根本原因所在。
但當前更多是關注個體的失信行為(違約責任),而對授信機構如銀行的失信行為關注不夠,甚至將之錯誤地視為是一種借貸的客戶關系。如果這些被調整至1元的信用卡并不是以樂視擔保來增信的話,那么建行單方面違約行為就是一種不折不扣的失信,其所謂的信用卡協議也難逃“霸王條款”嫌疑。監管部門應該彌補個體的弱勢地位,對銀行的失信及霸權行為予以更多的關注。
當然,此次事件也折射出我國信用建設的短板,說明個人征信記錄還很不完善,僅僅依靠央行的個人征信記錄不足以彌補銀行對風險識別的有效性,同時,銀行、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等存在“信息孤島”,銀行在大數據時代還只能高度依賴個人收入等指標來判斷個人信用狀況,不得不說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情。(盤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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