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物業糾紛頻發,物業公司常就業主拖欠物業費、照明費、車位費、衛生費、電梯費及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供暖費等起訴欠費業主。據海淀法院禹霖華法官介紹,這類案件在山后法庭全部物業糾紛中占絕大多數,每年少則幾十件,多則上百件。但總有些物業公司及物業工作人員在法律途徑之外“另辟蹊徑”,限電、限水、停暖或強行扣留業主物品等,妄圖通過“刁難”業主實現“維權”,結果反而因違反法律或合同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1
不開出門條強扣業主書柜
劉先生是北京一商住房公寓的業主,由于經營古木家具,就在房間里存放了一套古木書柜。這天,他將古木書柜搬到樓門口,準備給客戶送過去,卻被保安和樓口物業人員攔住了,要求他去物業辦公室開出門條。
劉先生只好去物業辦公室申請開出門條。但物業表示劉先生拖欠了物業費,讓他先交費再開條。可是劉先生聲稱,自己是因為對物業費的收費標準存在異議才拖欠了物業費,他不同意現在交費。結果,物業公司拒不給他開條,雙方開始僵持。
無奈,劉先生只好把古木書柜又搬回家,之后跑了幾天協調此事。他還拿著書柜買賣合同給物業人員看,“這古木書柜是我客戶訂的,我們簽了合同,上面列明了交貨日期和違約金,馬上就過交貨期限了。”可是物業公司不予理會,于是劉先生錯過了交貨期。
劉先生氣憤不過,打算強行將古木書柜抬出樓,但被物業公司截在了樓門口。之后,物業公司將書柜扣留,搬到物業的房間進行保管,一直沒有返還。
因未按期交貨,劉先生向客戶支付了6000元違約金。之后,他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書柜并賠償損失。物業公司則稱是因業主沒交物業費,他們才不返還書柜的,就是跟業主置氣。
法院審理后認為,業主拖欠物業費并不構成物業公司扣留業主物品的合法理由,物業公司的行為不僅侵犯了業主的物權,還給業主造成了違約損失,故最后判令物業公司返還書柜并賠償損失6000元。
法官評析
扣押物品侵犯業主物權
海淀法院山后法庭法官禹霖華說,物業公司扣押業主物品,一方面是為了給業主施壓、催促業主交費,另一方面也是與業主“斗氣”,也不乏有“殺一儆百”心理的。但此案中,物業公司的扣押行為違法,因該行為無法律上的依據,雙方也沒有相應的約定,同時這不符合《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關于留置的規定,另外還產生了侵犯業主對被扣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后果。
案例2
對欠費業主一次只賣五度電
王先生在北京一座大廈購買了一套商住房,購房時開發商承諾是公寓式酒店用房,但他購房后發現有差異,而且物業公司向他收取物業費的標準比其他業主高,由此雙方產生爭議。因未能協商解決,王先生從2014年起開始拒交物業費。
就該房的供電問題,王先生與物業公司簽訂有代收代繳合同,委托物業公司代收代繳電費并持卡在物業公司處購電。由于他拖欠物業費,物業公司從前年起限制王先生及其承租人購電,起初每日只售電一次、后逐漸放開到每日可多次購電,但每次都只賣5度電。
“先后有3位承租人提前跟我解約,理由都是物業公司限制購電導致無法正常運營。”王先生稱自己曾找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解決,但調解未果。今年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恢復正常售電并賠償限電導致的房屋空置損失、誤工損失等。
庭審中,物業公司否認限電事實,并稱在訴訟期間已恢復正常售電。但法院經過審理,最后認定物業公司存在違法限電行為,判令物業公司就此向王先生賠償由此導致的房屋空置損失,同時駁回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違法限電侵犯業主用電權
禹霖華法官認為,在由物業公司代收代繳水電費、供暖費、有線電視費等專項服務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雖非專項服務的提供者,但對相應的專項服務具有一定“操作權”,如此案中物業公司對業主的“售電”。就此,《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水、電等費用的,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而此案物業公司限制業主購電,正是法律規范中明令禁止的行為。
案例3
漏水拒不修繕也不抵扣物業費
張女士家住頂層,自前年入住后,每逢雨雪,室內都會漏水和洇濕。她多次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人員幾次到樓頂查看,但稱小區內樓頂漏水情況較多,無暇顧及,要我自行修理,并承諾修理費可從物業費中抵扣。我就花3000元對樓頂進行防水處理,之后找物業公司解決費用問題,卻無人理睬。”
一氣之下,張女士未繳納2016年的物業費,而物業公司也不再理會張女士的其他報修請求。之后,物業公司起訴要求張女士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支付拖欠的物業費并付滯納金。
由于張女士未舉證證明物業公司承諾修理費可從物業費中抵扣一事,法院遂未采信,判令張女士足額支付物業費。但物業公司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維修物業公共部位,有違其合同義務,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改進,同時駁回物業公司主張的滯納金。
法官評析
拒不維修公共部位違反約定
因物業服務指向的是全體業主共用共有的小區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而非每一位業主私有的建筑物部分,所以物業服務法律關系的一方是物業公司、另一方是全體業主而非單個業主,單個業主不能以拒交物業服務費的方式對抗物業公司,否則會影響小區物業服務的正常運轉,進而侵犯全體業主的相應利益。
不過,這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就其上述違約行為不承擔法律后果。若有證據表明物業公司違約行為對小區業主的生活造成實質性影響、無法通過補救措施消除、導致業主無法享受到與收費相應的服務,法院有權酌減物業費。即使未達到酌減的程度,在物業公司確系違約時,該情形會構成業主不交納物業費的合理抗辯理由,導致物業公司就業主欠費主張的違約金或滯納金得不到支持。
業委會有權代表業主與不滿意的物業公司解除合同。另外,若物業公司自行與個別業主或全體業主約定以某些費用抵扣物業費,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未侵犯他方的合法權利,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官提醒
物業和業主都應當依法維權
禹霖華法官認為,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應當依法維權。
物業公司可起訴欠費業主,依法主張業主拖欠的費用和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可向相關行政部門及時反映個別業主私搭亂建行為,并敦促行政執法的落實;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時,物業企業可起訴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不通過合法途徑維權,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物業強行扣留業主物品的,其責任形式為返還物品并賠償業主的損失。如上述案件中賠償業主遭受的違約損失,再如扣留物品造成物品損壞,則要賠償業主物品損失。
而物業對業主違法采取限水、限電、停暖等措施的,應停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也需賠償,比如業主采取替代性措施發生的費用,如自行用空調供暖產生的電費,另行購水產生的水費,還有因為無水無電無暖導致的房屋收益方面的損失。
業主也應依法維權,不惡意拖欠物業費用。如果想要掌握決定和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可在小區入住率達到法定要求后向相關部門申請,在相關部門指導參與下成立業委會。對于業主個人來說,起訴要告對了人:房屋質量問題應根據房屋買賣關系起訴開發商;物業公司限購電、違法扣留業主物品,可起訴物業公司,對物品被盜、人身傷害等違反治安管理、刑事法律的行為,通過公安機關解決,通過民事侵權訴訟維權。業主還應以恰當方式及時、完整地留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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