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5月15日電(記者白麗萍)甘肅日前印發了《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規定要求,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
規定指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沖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和類型。
規定明確,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但存在下列情況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認定,可以申請進行調整:一是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二是在批準建立之前,區內存在建制鄉(鎮)、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或其他規劃建設的區域,且不具備保護價值。三是國家和省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包括國務院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審批、核準的重大規劃和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的建設項目。四是確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規定強調,因擅自調整和人為因素導致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受到損壞或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準建立的程序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資格,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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