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事故一成涉及外賣車
騎電動車的“好技術”,很多都是用于走“捷徑”。走不好,就可能付出代價。
在年初開展的城區交通秩序專項整治中,安徽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發現,在受處罰的電動車中,大約有10%是外賣電動車。
4月中旬,在該市學院路與朝陽路交匯口處,一輛外賣電動車在闖紅燈過路口時撞上了機動車,外賣電動車的前輪發生嚴重變形,轎車后保險杠右后側受損也較嚴重。
民警王楠說,現場勘查可以看出,是電動車撞的轎車,監控錄像也證明了事故經過。在事實面前,電動車駕駛人解釋稱,他著急給客戶送餐,在過路口時看到車流量不是太大,于是打算加速通過路口,但突然看到有一輛轎車左轉,因剎車不及撞了上去。
最終,這位外賣小哥承擔全部責任,不僅要賠付對方車損,還要自己承擔醫療費用。
王楠說,從自己處置的多起外賣車交通事故看,肇事駕駛人員給出的理由都很相似——因急于給客戶送餐。
超時差評倒貼錢成事故誘因
采訪中,不少外賣小哥跟記者大吐苦水,說著急給客戶送餐,確實有多賺一點的心理,但同時也是因為怕罰錢,超時以及超時導致客戶差評都會讓自己“倒貼”。
記者在招聘平臺上看到,一些知名外賣網站招聘送餐員都給出“高薪”。合肥地區餓了么招聘送餐員,要求自帶一部智能手機,電瓶車有可自帶,給出的薪資標準是每單5.5元到6.5元,正常干每月能拿5000元至6000元。美團的招聘條件與之相似,給出的薪資標準是每單5元,5000元至8000元/月,要求自己備車。
“我們都是靠接單拿提成,接一單我能拿到5塊錢,但超時就會扣我20塊錢,客戶差評那就罰更多,要30塊錢。”一位美團外賣小哥告訴記者。這位小哥坦言,很多同事為了搶時間,跟行人、車輛發生過碰擦。公司給每個人買了每月35元的意外險,但沒人告訴他怎么用,而且出了事故要扣車,走保險太麻煩,所以他們就自己掏腰包。
美團合肥政務區站點相關工作人員透露,全職送餐員一個月送400單以內每單5元,超出400單后是每單6元,差評一單扣30元,超時7分鐘以內不算超時,月超時率低于97%不扣錢,超過這個可能扣20塊一單。
至于怎么保障送餐員交通安全,該工作人員說,公司會從第一個月工資里扣130元買一年保險,作為交通事故的賠償,具體額度站點不知道,但會要求外賣小哥注意安全。
建議制定外賣企業車管規定
外賣服務確實方便了生活,但也確實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隱患。如何才能兩全?
“對于電動車管理,是一個十分尷尬的問題。”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通秩序科科長楊林山介紹,部分電動車的外廓尺寸、實際時速等指標遠遠超過非機動車的范圍,因此屬于機動車的管理范疇,但電動車目前又沒有納入機動車產品目錄管理公告,因此無法上牌。電動車也沒有定期、強制車況檢測等硬性規定,安全技術狀況得不到有效監管,上路行駛存在很大安全隱患。尤其是一些外賣小哥,都比較年輕,因著急給客戶送餐,行駛速度都不慢,又因電動車不受電子警察限制,容易出現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事故,不但自己受到傷害,同樣還會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而承擔事故主要甚至全部責任。
“送餐員要根據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但不代表用人單位就沒有責任。”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強分析,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用人資質,對勞動者人身控制不強,勞務又是一次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雇傭關系;但如果用人單位有公司資質,勞務是持續性的,就是勞動關系。無論是雇傭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在交通事故中都存在關系復合,既有交通侵權責任關系,也有勞務或勞動關系。送餐員騎車送餐是一種職務行為,只要不是故意發生事故,超出保險理賠部分,應由雇主或者用人單位主要承擔。
王強還注意到,電動車用于經營,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與家用電動車不一樣,用于經營的電動車整天都在馬路上行駛,風險要高出很多。”王強建議,政府相關部門應制定外賣企業的車輛管理規定,對用于經營的電動車使用人員資質、車輛配置進行規范。同時,工商部門可以對經營用車上面的經營標志進行統一把關,便于規范管理。
中科大公共事務學院院長助理周興國認為,有關部門可以對外賣車輛進行登記注冊,并對外賣公司以及送餐人員進行安全意識培訓,企業也要加強內部培訓,增強交通風險防范意識。外賣企業錄用送餐人員時,還要明確送餐人員在送外賣途中遇到事故的責任承擔,應為送餐人員、外賣車輛上保險,提高保險額度,這樣既可以保障送餐員的權益,也可以降低公司所承擔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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