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科在法庭受審
23日,海口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在澄邁縣法院巡回審判點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袁某科、張某舉涉嫌非法采礦罪一案。據悉,這是海口中院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三合一”歸口審理的首例環境資源刑事案件,法庭將擇日進行宣判。
見習記者吳興
通訊員曲潔胡坤坤文/圖
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袁某科(重慶人)投資入股澄邁永發旭龍磚廠,成為該廠的負責人和實際經營管理者。2016年1月,袁某科將該磚廠更名為澄邁縣永發昌盛環保廠。2014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間,袁某科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從廠房附近挖黏土生產制造紅磚,銷售所得收益均存入袁某科農業銀行賬戶。經鑒定,自2014年至2016年,澄邁縣永發昌盛環保廠銷售紅磚數量為3223.51萬塊,所用黏土約為6.4470萬噸,價值77.634萬元。
2011年4月,被告人張某舉(四川人)投資入股澄邁縣榮金源制磚廠,負責該磚廠生產管理工作。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張某舉與該磚廠股東王某某、潘某、李某某(另案處理)商議后,決定在廠址內就地取材,雇挖掘機挖掘在澄邁縣永發鎮施教村六隊約70畝土地上采挖黏土,用于生產紅磚。
2013年年底,張某舉與王某某、王某某、潘某、李某某等人協商后決定由其中一人承包經營榮金源制磚廠。在榮金源制磚廠被澄邁縣政府二次責令關停后,張某舉于2016年2月再次經營該廠,并個人決定在廠址內挖掘黏土用于生產紅磚。經長期挖掘,榮金源制磚廠在磚窯西側和員工宿舍北側各形成一個采坑。經鑒定,截至2016年5月7日,上述兩個采坑采黏土實方體積為35767立方米,采空黏土資源量58300噸,共價值699600元。
海口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袁某科、被告人張某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的情況下,分別非法采挖黏土價值77.361萬元、69.96萬元,情節嚴重,均應當以非法采礦罪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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