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縣人民法院24日發布,一名服刑人員在監獄因瑣事毆打同被監管人員,并打傷民警,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被該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納某(男,41歲)在云南省元江監獄二監區服刑改造期間,于2017年1月19日晚,因瑣事毆打同監被監管人員仇某,被他人制止。在民警對該事進行調查處理期間,納某在民警面前,再次當眾毆打被監管人員仇某,并對上前制止的民警晏某進行毆打,導致民警晏某和被監管人員仇某受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納某的行為破壞了監獄管理正常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遂當庭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原判剩余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個月零十二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個月。
被告人納某于2012年3月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意傷害罪被云南省通海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罰金人民幣2000元。于2012年5月7日交付云南省元江監獄執行刑罰。
為了維護正常的監獄管理秩序,打擊獄內犯罪行為,提高被監管人法律意識,元江法院在元江監獄巡回公開審理該案。庭審結束后,審判長還向被告人進行法律釋疑,向旁聽服刑人員釋明判決的法律依據,并提醒服刑人員自覺遵守法律和監管秩序。(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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