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上午8時30分,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逃亡境外7年之久的“天網”行動百人紅色通緝令第59號犯罪嫌疑人云健受賄罪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云健當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執行,云健當庭表示不上訴。
云健曾任海口市地方稅務局建安分局二所所長、海南省海口市地方稅務局龍華分局副局長,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云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數額巨大。案發后于2009年2月潛逃至新西蘭。2016年7月9日,云健從新西蘭回國投案自首。2017年3月1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云健提起公訴。
庭審過程中,對于所涉罪名和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云健表示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云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云健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云健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庭休庭后,經合議庭合議,并經龍華區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龍華區法院當庭判決被告人云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并對依法扣押在案的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云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在法庭上,云健悔不當初,他說“我愧對黨、愧對國家和人民,愧對國家多年的栽培,愧對家人,愧對父母的養育之恩。在國外逃亡的日子日不能食,夜不能寐,整日惶恐不安,只能靠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為生。我將用余生懺悔并將用自身經歷告誡在逃人員,要相信黨和國家,盡早回國投案自首,爭取政府的寬大處理才是唯一出路。”
海口市地稅局局長帶領了10名該局工作人員現場旁聽了該案庭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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