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網站消息,日前,財政部、扶貧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發布《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豆芾磙k法》明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
《管理辦法》指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向西部地區(包括比照適用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貧困地區)、貧困革命老區、貧困民族地區、貧困邊疆地區和連片特困地區傾斜,使資金向脫貧攻堅主戰場聚焦。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貧困狀況、政策任務和脫貧成效等。
貧困狀況主要考慮各省貧困人口規模及比例、貧困深度、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人均財力等反映貧困的客觀指標,政策任務主要考慮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年度脫貧攻堅任務及貧困少數民族發展等工作任務。
脫貧成效主要考慮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考核結果、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結果、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成效等。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當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適當調整。
《管理辦法》指出,各省應按照國家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情況,圍繞培育和壯大貧困地區特色產業、改善小型公益性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增強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和抵御風險能力等方面,因戶施策、因地制宜確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范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過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于上述社會事業事項(“雨露計劃”中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畢業后接受中高等職業教育,對家庭給予扶貧助學補助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的貧困縣,由縣級按照貧困縣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有關文件要求,根據脫貧攻堅需求統籌安排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
各省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并由縣級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項目管理費專門用于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開支。
《管理辦法》明確,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含項目管理費)不得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支出。
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權限下放到縣級。強化地方對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管理責任。各省要充分發揮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效益。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財政廳(局),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財政部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省財政廳(局),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安排新疆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新疆兵團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分別商財政部擬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各支出方向資金的分配方案。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審定的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加強資金監管。
(三)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四)安排新疆兵團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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