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東某公司工會主席在企業停產裁員期間,代表員工與資方協商依法處理勞動關系。孰料,企業僅一紙退工單、賠償分文未有就想“打發”他。上級工會為助其維權,委托知名律師事務所幫其跟企業打起了官司。在經過兩年“一裁兩審”后,工會主席終獲勝訴,企業支付工會主席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等應得款項43萬余元。(見《工人日報》3月21日)
首先要為上海浦東區總工會為工會干部撐腰的做法點贊。它傳遞了兩個信號——對廣大企業工會干部,它是極大的鼓勵與安慰:為職工維權的路,大膽往前走,后面有工會組織這個堅強后盾;對企業經營者,則有告誡之義:給工會干部“穿小鞋”?沒那么容易!對違法侵犯工會干部的行為,我們上級工會必將討回公道。
這樣的高調宣示在現實語境下實屬不易,尤其對廣大企業工會干部更是貼心的溫暖。因為企業工會干部肩負職工權益守護的職責,但他們自身卻是“容易受傷”的人。這緣于他們的雙重身份:一方面,除了上級工會派駐人員,大多數企業工會干部本身是企業職工,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其工資、福利、職業發展等養家糊口的“命門”都掌握在企業主手中;另一方面,從長遠利益看,工會干部履行職責同企業利益并不沖突,但在短期利益調整時,工會干部代表職工利益與企業方協商,容易招致企業主不滿,導致被“穿小鞋”甚至炒魷魚等打擊報復。
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并不少見。2001年西科姆(中國)有限公司終止尚在任期內的工會主席李東亞的勞動合同案,引發廣泛關注,此案被認為直接推動《工會法》增加對基層工會干部勞動合同保障的條款。
今天,除了勞動合同保障,《工會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等都有對工會干部工作崗位調整、職務等方面的特殊保護,全國總工會還出臺了《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但仍有一些用人單位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對“不聽話”的工會干部施以打擊報復。比如,隨意調離其崗位,或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工作失職”等借口解除其勞動合同。
現實中,一些工會主席在上級工會支持下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沒有上級工會的援助,僅憑工會干部單打獨斗,且不說繁瑣的維權程序、高昂的維權成本,單在舉證方面的勢單力薄就讓其“傷不起”。
上級工會的優勢在于,首先可以以組織的形式出面與用人單位協調,必要時可以會同政府部門出面糾正用人單位的錯誤做法。其次,若用人單位拒不改正,上級工會可以施以法律上的免費援助。目前各級工會大多建立了法律援助隊伍,工會主席維權案可由專業律師代理,在搜集證據、運用訴訟規則、適用法律條文、為工會干部爭取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力量大為增強,能有效將用人單位對工會干部的傷害降至最低。此外,組織的不拋棄、不放棄對工會干部心理也是莫大的慰藉,讓工會干部有信心對抗來自企業的不公。
對上級工會來說,為工會干部討回公道不僅是其義不容辭的職責,還事關工會干部信心的提振和職工對工會的信賴度。當然,上級工會對基層工會干部的保護并不限于一事一助,更應著眼于制度建設。根本的措施是推動法律法規的完善,加大對侵犯工會干部合法權益行為的懲治力度。其次,各級工會應大力推動建立工會干部權益保障金,在基層工會主席由于維權而經濟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及時給予救濟。此外,在某些事項上,上級工會可多采取“上代下”的舉措,代替企業工會履行職責,避免企業工會干部與企業行政方的摩擦。同時,還可采取加大向企業派駐工會干部力度、向企業工會干部發放津貼等減少工會干部對企業行政依賴度的措施。
在為職工維權的路上,企業工會干部可謂沖鋒陷陣的一線勇士,而上級工會應該是他們的堅強后盾。在改革不斷深入、職工權益維護面臨復雜形勢的當下,呵護好這支隊伍“敢替職工說話,敢為職工維權”的積極性,尤為重要。遇到“不平事”,上級工會一定要有“該出手時就出手”的氣魄,用責任和擔當為基層工會干部撐起一片天,擦亮工會維權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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