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足協官方印發了2017版《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記者從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了解到,修訂后的《紀律規則》根據2016年中國足協舉辦的比賽中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些調整和完善。“尺度有所收緊”,是新規的重要特點。
修訂《紀律規則》是每年的“必修課”
每一年,紀律委員會都會比照上一年的實際工作與準則條文之間的契合度、適應性,作出研究并修改《紀律準則》。
記者從中國足協處了解到,2016版的《紀律準則》實施之后,紀律委員會就開始了新版紀律準則的修訂準備,并結合在全年的實際工作中的總結和研討,形成了完整的文字修改稿,與各部門征求意見并研究后,于2017年初提交中國足協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
作為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工作的主要文件之一,《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是紀律處罰重要依據,規定了紀律處罰的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紀律委員會處理案件的具體程序和當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等。
剛剛結束的2016年,從足協的罰單數看,各種違規違紀案件有所增加,也出現了新的問題,尤其幾次涉及多人的違規事件,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2017年度《紀律準則》的出臺,是對2016版本的調整和完善。
“運動員”、“經紀人”等名詞被取代
2017版《紀律規則》中,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運動員”的定義改成了“球員”;根據《中國足球協會代理人管理規定》,“經紀人”改為了“代理人”。
記者了解到,2016年,中國足協已出臺了代理人的管理規定。換言之,“經紀人”這一說法在規范的意義上已不再存在。
同樣是與國際接軌,修訂后的《紀律規則》的處罰種類,新增加了“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不過未來,如何使用這條新規則,還需要在適用條件和執行管理上進一步研究。
新特點:尺度將收緊
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人士向記者介紹,“尺度有所收緊”,是新修訂《紀律規則》的重要特點之一。比如,考慮到聯賽、杯賽等賽事結束后,可能存在處罰未執行完畢、仍需跨賽季繼續執行的情況,為防止處罰打折扣,明確了當年度職業聯賽中處罰未執行完畢的,應在正賽中繼續執行的規定,同時也考慮了若發生轉會,球員、教練員可能參加不同級別聯賽的情況。
譬如,中超全年賽季結束后,如果某球員仍有未執行完畢的處罰,該處罰將延續至下賽季的中超聯賽中繼續執行,該球員不能通過參加下賽季的“中超預備隊聯賽”,來抵消掉部分處罰的場次,這一修改避免了某些俱樂部、球員試圖“鉆空子、打折扣”的想法。
加緊加嚴的新規條文還包括,對于俱樂部官員在違規違紀行為中負主要責任的,將作為從重處罰的依據;“暴力行為”中,將“多對一”的暴力行為提升為“群毆”范疇,加大對此類事件的處理力度。
復雜案件中,由于社會影響力較大,必須及時處理才能達到最佳效果,但考慮到處理時間和流程等問題,難以避免出現漏網之魚的問題,故在《準則》中特別明確,在處罰決定生效后又被確認參與違規的,仍可被追加處罰。
規則更加細化
這份新修訂的《紀律準則》,對許多條文進行了細化。比如針對“多重身份”的問題,未來,被處罰對象具有多重身份的,當因一種身份被處罰,其他身份也應當受到限制。
相關人士向記者舉例說明:目前越來越多的職業隊、業余隊里出現了“球員兼教練”的雙重身份。假設這個人以教練身份受罰后,就不可以以球員身份上場,這是管理的細化和延伸。實際上,足協之前也是按照這個標準執行,但未列入舊版的《紀律準則》,現在予以了明確。
針對身份造假等弄虛作假的行為,新規中明確不僅僅球員與俱樂部應當承擔責任,俱樂部官員、包括組織者也應當承擔責任。
另外,“身份造假”的俱樂部承擔的責任不再僅限于取消注冊資格,還可以包括其他處罰手段。記者了解到,做此修改的原因是,以前的規定過于單一,可操作性不強。未來,類似事件將根據情節進行相應處罰。
新增制度:聽證制度正式被寫入《規則》
另外,《紀律準則》新增了聽證程序的內容。相關人士向記者介紹,根據過去幾年來的工作經驗,紀律委員會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聽證程序,努力在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與完善紀律委員會工作程序間尋求一種平衡。《準則》在聽證通知程序、材料提交、時限、聽證形式等方面都進行規定,使聽證程序更加規范。(記者王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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