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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些年來,云南“不合理低價游”問題頻頻被曝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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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低價游背后資產鏈條:“黑旅行社”換名故伎重演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7-02-22 11:37

      近些年來,云南“不合理低價游”問題頻頻被曝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僅類似于“云南導游員因不滿游客購物消費低而辱罵游客”的案件,在我國旅游市場上就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著。曾有業內人士斷言,同類事件在我國旅游市場上難以絕跡。

      而就在去年底,國家旅游局披露,云南迪慶一家名為卡瓦格博的國際旅行社違背承諾經營“不合理低價游”,被列入不誠信旅行社“黑名單”。同時,該旅行社還被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并處3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此前,江陰一家旅行社以280元的低價招募游客去云南旅游,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收了2名散客將他們轉到江陰這家旅行社拼團出行。旅游部門在調查中發現,280元的價格明顯低于成本價,而且旅行社方面拿不出相關憑證。無錫市旅游局責令無錫中國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并處人民幣3萬元罰款;發布該產品的江陰某旅行社也被當地旅游部門處以5萬元罰款。

      據了解,目前,國家旅游局已責成20余個以云南為旅游目的地的主要客源省份旅游主管部門,與聯合督察組建立案件線索平行移交機制、聯合查辦機制;要求各地圍繞云南問題涉及的組團社線索同步開展整治行動。

      但一些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今云南一些地方的不合理低價游已經形成了“利益”鏈條,甚至升級演變為“資產鏈條”,一位業內人士批評道:“如今的執法,光抓旅行社已經沒有用,治標不治本,旅行社只是中間商,根源是購物店,如果能夠規范購物店的經營,情況就會改善很多。有的黑社、黑導被監管部門查處后,往往會換個名字重新注冊,故伎重演。當地很多旅行社根本就是購物店開設的,一家旅行社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購物店很快就再開另外一家旅行社。在云南,不合理低價游監管困難還在于執法覆蓋面不夠廣泛、違法成本太低、懲罰措施較輕。”

      不少業內人士也指出,不合理低價游是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可謂是旅游業的“頑疾”,僅靠法律行政的打擊、嚴懲是不夠的。過去媒體較多的是側重于宣傳“游客要懂得自我保護”等理念,但是在當下,許多游客非常看重低價,不合理低價游之所以能夠存在,正是利用了游客的這種貪圖便宜的心理。一些選擇“一塊錢游云南”產品的游客,若不轉變觀念、不理性消費、不增長消費智慧,很容易掉進陷阱。只有游客轉變消費理念,“不合理低價游”騙不到人了,自然就沒有市場了。

      云南“不合理低價游”問題頻頻被曝光,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引起政府、行業以及專業人士的關注。云南是全國“不合理低價游”重災區,已經形成產業鏈,需要多方合作,從源頭解決。

      云南成為“低價游”團其實就是一場賭博

      云南是全國“不合理低價游”重災區,用業內的話來說——都是“玉”惹的禍。

      中旅總社國內休閑度假部經理張濤指出,云南存在“不合理低價游”的土壤,最開始可能是因為云南出產玉,這為做低價游提供了一種“可能”——“賭團”。與之相較,貴州的旅游團就沒有可以“賭”的東西。同理,海南“低價游”盛行,也是因為有“海鮮”被“利用”來做低價游。出境游中的泰國,每一條線路上都有做低價游相關的“點”,因而泰國也曾是出境游線路中“低價游”、“零負團費”的重災區。

      記者了解到,旅游行業有個術語叫做“賭團”。通俗來說,就是旅行社接“零團費”、“一元游”的團隊時,賭的就是購物、自費項目返傭金。參團的游客購買能力越強,當地接待的旅行社拿到回扣越多。“1元游”相當于把寶全押在消費者身上。

      北京一家組團社國內部的相關負責人L經理指出,云南是一個物產豐富的省份,很多游客的確也有到云南買玉的需求,但多年來,在當地形成了利益鏈條,當地的購物店會跟旅行社之間有一個利益的交易,游客購物返給導游和旅行社的回扣特別高。商店有高額回扣的存在,就會造成旅游產品的低價競爭。由于利益驅使,很多旅行社愿意用低價來吸引客人,用購物來“賭”利潤,這真的是一場“賭博”。收客肯定是按照低于成本的價格收進來的,再通過購物和高額回扣來補貼真實的成本,還要從中獲利。

      L經理透露,一般來說,組團社不參與購物的利益分配,它們有固定利潤,其價格,是以地接供應商提供的價格為基礎的 ——組團社要確保自己的利潤,真正賠錢的是地接社。而用購物去貼補成本、在商店拿回扣的也是地接社,地接社一般會通過多站購物,用回扣沖抵成本,甚至獲取暴利,在近些年來,這樣的情況不僅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

      利益鏈條升級演變為“資產鏈條”

      在云南,如今不只是利益鏈條更加緊密,還形成了資產鏈條。一些購物店,干脆把旅行社給買了,所謂的旅行社,根本就是購物店開的旅行社。旅行社當然要把客人向自家的購物店引,甚至當地的酒店、餐館都參與了進來,把吃住行游購娛幾個要素,以資產的方式,串聯在了一起,捆綁得也更緊密。對于幕后的大老板來說,旅行社可以賠錢、愿意賠錢,只要商場、購物店掙錢就行。而目前這種形式,在云南一些地方,逐漸更公開化了。

      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李廣分析說,“旅游企業集團”有其合理性,比如萬達曾經收購旅行社,為萬達的主題樂園輸送客源,都是合法合理的,而且也是旅游企業規模化的大趨勢。在泰國,很多旅行社是由商場開設的,云南目前的情況也是這樣。但云南“旅游企業集團化”的問題在于,因為很多旅行社是由購物店開設的,旅行社有違規行為,一旦被查處了,背后的大老板可以馬上“明目張膽”地再開另外一家旅行社,而在當地開旅行社的門檻并不高。

      去年,在國家旅游局的倡導下,多家旅游企業簽訂了《旅行社誠信經營承諾書》,表示如出現“不合理低價游”行為,自愿接受來自監管部門的頂格處罰。依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中所提及的經營業者所應負的法律責任,本次承諾中所提及的頂格處罰將對嚴重侵害旅游者權益的旅行社處以30萬元罰款,個人則將處以2萬元罰款。然而,按照相關規定,對于旅行社最高罰款額度為30萬元,震懾作用有限。

      云南當地的從業者透露,“對于云南一些牟取暴利的旅游企業集團來說,30萬的罰款只是‘毛毛雨’,一些老板從購物中牟取的暴利動輒千萬,30萬的罰款真不算什么!即使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老板再開另外一家旅行社,繼續從業就是了。”

      云南低價游,“地方保護、不作為”現象嚴重

      北京某5A級旅行社相關負責人N先生透露,打擊云南的不合理低價游,需要聯合執法、綜合治理。購物店不歸旅游局管理,不合理“商業回扣”的問題應該由工商局來管理。政府需要加大力度進行綜合治理,既然是利益鏈條,就要從源頭上抓起——這個源頭就是“購物店”。

      他表示,政府相關部門應該嚴厲打擊這種商業的不正當競爭。高額回扣背后,都是消費者在買單,一塊玉賣到5000塊錢,可能本來不值500塊錢,這樣的事情本是“物價局”該管的。從產品定價,到回扣的問題,只有當地工商、公安、城管、旅游、物價部門聯合行動起來,才能“治理有望”。如果能把回傭降低下來,利益鏈條不復存在,情況將能得到很大的改善,雖然《旅游法》第35條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但是各地工商局的實際監督和監管卻很不到位。

      相對來說,云南部分地方的“保護主義”是比較嚴重的,一些當地的政府部門目光短淺。他們似乎覺得先把客人引進來,不管是在哪里消費,反正都是在云南消費,地方都是受益的。而云南省內少數民族地區,比如大理、麗江、西雙版納等地的“地方保護”更嚴重。

      據他所知,目前的國內游,只有在云南,還存在這種叫做“段接”的行業“潛規則”。“段接”就是指在云南不同的區域,導游是不同的。到了一個地方,就要換當地的導游來接待。當地有一些地方“不允許外邊的導游到那里去執業”。而我們看國內其他地區,比如長三角一帶,多年前就已經“無障礙”,我們旅行社多年前推的“華東五市游”,實際上是跨省游,華東各省政策一致,我們只用一輛車、一個導游,就可以在華東地區暢通無阻。

      在路上旅業總裁、北京市旅游行業協會導游分會副會長鐘暉也指出,云南的不合理低價游,確實存在當地“地方保護”嚴重、當地相關部門不作為的問題。一些地方靠低價游“掙了二三十年的錢”,在如今國家層面倡導“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突然不能掙這筆錢了,他們自己沒有做好安排和調整。“政府要作為、行業要自律,否則,遲早會自己砸了自己的飯碗。不自律的人,把整個云南旅游都攪黃了。而且綜合治理,也不能太泛泛,能不能考慮抓幾個重要的點?要從目的地抓、從源頭抓。”

      N指出,云南部分地方政府目光短淺,危害甚大。游客“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繩”,人們對云南旅游的不信任,也擴大到了對整個旅游行業的不信任,對遵紀守法的旅行社傷害也特別大。很多游客會覺得“旅行社都是騙人的,所有旅行社都是這樣黑心。”期待國家旅游局下決心抓“不合理低價游”,政府下狠心來規范這個市場,為從業者提供良性競爭環境。

      ■?解決之道

      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

      李廣認為,目前《旅游法》本身的判罰力度是夠的,但還需要引入其他法律。在有關案件中,其他“市場管理類”法律的監管、執行力度還不夠。

      比如,一些運營低價游的旅行社,同時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旅行社并沒有把“強迫必須進購物店”等寫進旅游合同里,當然他們更不敢寫進合同,否則就觸犯了《旅游法》,但是他們沒有寫進合同的,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運營“一元游云南”的旅行社,更涉嫌“低價傾銷”和“不正當競爭”,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李廣進一步指出,在一些涉及不合理低價的案件中,一些導游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民法》、《刑法》,就要按照《民法》、《刑法》來判罰。比如一些導游涉嫌非法拘禁游客、限制游客的人身自由,程度較輕的,不屬于犯罪,可能只涉及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這要從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的時間、強度上、以及是否使用暴力(輕微暴力)、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來判斷。具有毆打、侮辱游客情節的,要從重處罰,嚴重者可判刑。

      一些業內人士指出,在“不合理低價游”案件中,旅游、公安、質檢、工商、稅務、物價等部門需要聯合介入,深入進行線索排查、突擊檢查、調查取證,統一執法尺度與處罰標準,依法從嚴進行處罰,同時對問題旅行社順藤摸瓜,以案查案,不僅要抓違法的旅行社和導游,更要抓背后的“購物鏈條”操縱者。而現行法律處罰力度過輕,且光整治表象沒有意義,單純的處罰也無法根治目前國內旅游行業產生的諸多問題,最根本的是需要將有限的法律資源與執法資源集中起來對違規行為進行打擊。

      中國旅游未來研究會副會長劉思敏則認為,沒有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也是“不合理低價游”屢禁不止的一大原因。要保證對“不合理低價游”的打擊效果,則必須對現行的旅游法規進行修改,進一步加大懲罰性賠償的力度,同時降低旅游者的維權成本,增加維權收益。

      ■?旅行社聲音

      組團社主動拒絕“不合理低價團”上線

      ●孫立群,國旅總社旅游度假部總經理

      旅游企業要設立底線。從旅行社角度來說,為了保護消費者,一方面,我們拒絕不合理低價團上線。從商業規范來說,很簡單,我們不追求低價,地接社給的產品價格低于常理的,我們在采購的時候不會選擇。

      另一方面,要推動國內游產品和消費的升級,主動適應和引領大眾旅游時代的需求。如今,旅游消費個性化、特色化、休閑化、品質化、多樣化更加明顯,?我們開發了一些純玩無購物的小包團產品,注重品質和游覽質量,未來,我們也會繼續朝這個方向努力。

      游客主動“拋棄低價游市場”杜絕其生存空間

      ●張濤,中旅總社國內休閑度假部經理

      3980元的云南游和1980元的云南游在目前的北京旅游市場上同時存在,乍一看,行程安排是一模一樣的,但是對體驗值要求更高的、或者比較理性成熟的游客會選擇價格高的那一款產品,他們可以踏踏實實地在景區里玩上半天時間,而選擇1980元云南游的客人,要做好心理準備,他們進的購物店肯定會很多。為什么一些正規旅行社也要同時做3989元和1980元的云南旅游團?因為目前的市場需求在。

      靠行政手段,可以去打擊不合理低價游,但是要想徹底將“不合理低價游”從市場上根除掉,只能靠游客自己主動“拋棄這個市場”,而不是僅僅依靠政府將之打壓下去。

      如今新的現象是,中旅總社在北京市場上的“高端團”、“純玩團”產品是越來越好賣的,當越來越多的游客認識到低價游的體驗不好,主動提出“我們要純玩團”,主動摒棄低價團,“不合理低價游”才會真正沒有了生存的空間。

      ■?專家聲音

      云南“不合理低價游”,歷史和地域等多重因素交織

      ●李廣,北京市法學會旅游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第二外國語學院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

      ●云南“不合理低價游”,歷史和地域等多重因素交織分析,首先應該肯定的是,云南旅游資源豐富,古城、雪山、少數民族風情、以及氣候條件等方面的旅游吸引力很強,然而云南距離以北京為中心的首都經濟圈、以上海為中心的華東經濟圈、以及華中經濟圈等客源地距離都比較遠,去云南旅游有昂貴的交通成本,一般的正價機票,往返就需要五六千元。為了能把旅游成本降下來,“購物”成為手段。

      ●云南地域范圍大。昆明、大理、麗江、香格里拉等旅游目的地之間的距離也很遠,在云南本地旅游的交通成本也很高,完全擺脫旅行社有困難,這也成為旅行社的“獲利點”,讓旅行社有更多的“操作空間”,方便一些黑旅行社埋一些“坑”。

      ●當地的旅游土特產,暴利空間大。云南有玉石、中草藥等資源,而這些玉石、中草藥的價值、價格有時候很難衡量和判斷。

      ●云南地區靠近東南亞新馬泰和港澳,低價游、零負團費的現象是從早期出境游中的新馬泰、港澳等地蔓延過來的,云南受影響較大。

      ●在國內,除了北京、上海以外,云南恐怕是最早發展成為旅游目的地的地區,長期以來,云南都是很多人在國內旅游的“首選”。云南旅游發展得早,市場化程度高,國內游發展過程中“不規范”的問題在云南暴露得更為明顯。

      專題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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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雪松] [編輯:程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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