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晚,12名被上訴法院宣布無罪釋放的中國漁民返回中國。這12名中國漁民于當晚搭乘廈門航空公司MF820航班,于晚上10點左右離開馬尼拉,前往廈門。
中國僑網1月21日電據《菲律賓商報》報道,1月20日晚,12名被上訴法院宣布無罪釋放的中國漁民返回中國。這12名中國漁民于當晚搭乘廈門航空公司MF820航班,于晚上10點左右離開馬尼拉,前往廈門。
這些中國漁民在一封感謝信中對在他們被扣押期間幫助他們的中國大使館領事和華社人士表達了謝意。
感謝信說:“我們萬分高興,終于可以回家了。在這里我們要感謝李霦生律師,他哥哥菲華商聯總會董事兼理事長外事助理李雯生先生,及菲華商聯總會名譽理事長莊前進先生、理事長張昭和先生、外交主任施超權先生和外交秘書林清輝女士在得知我們在2014年8月5日被判6-12年不等的結果后,無條件地主動伸出援助之手幫我們上訴打官司,在李律師的努力下,我們終于可以早早回家了,謝謝你們。”
“還有在我們剛被抓的時候,福建商會的許明志先生,給我們送了錢和生活用品,在我們被送到巴拉灣省普林塞薩港監獄以后,一直以來是巴拉灣這邊的蔡和平先生給我們提供的大米等物品,嘉南學校的老師和中華基督教會也來看我們,一直關注著我們的使館的各位領事,給了我們很大的關心和安慰,你們辛苦了。還有過世的蔡金鐘先生也去探望我們給我們帶生活用品,還有很多我們不知道的在默默地幫助我們的人,謝謝你們。”
據報道,這12名中國漁民于2013年4月在從印度尼西亞返回中國的途中遭遇惡劣天氣,被迫在圖巴塔哈群礁上避難,因而被菲律賓當局拘捕,并被控在圖巴塔哈群礁非法捕魚。
2014年8月5日,巴拉灣省普林塞薩港法院判決這12名中國漁民“非法捕魚”罪名成立,被判處6年至12年不等監禁。12年是菲律賓對“非法捕魚”者判處的最長年限的監禁。此外,他們每人還被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船只也被沒收。
據報道,上訴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裁決釋放這12名中國漁民。
釋放令顯示,因為檢方未能證明這12名中國漁民的罪名“無可置疑”,上訴法院推翻了普林塞薩港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判決,這12名漁民全部被宣布無罪。上訴法院還下令立刻釋放他們并歸還被沒收的物品。但由于姓名出了問題,這12名中國漁民的遣返令無法立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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