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月3日消息(記者高潮 通訊員劉霞 薛逢俠)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成功促成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樂東縣政府、樂東縣國土局土地行政決定案的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房地產公司補繳了2.234395億元的土地出讓金并撤回起訴,使得樂東縣政府及時挽回了巨額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2010年9月,海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公開拍賣出讓方式取得位于樂東縣九所新區四塊共262.72畝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總價款5.51億元。拍賣成交并在簽訂上述四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房地產公司發現該四塊土地在拍賣前已被公共道路占用了58.31畝,且分割成八小塊,遂提出解除合同。樂東縣政府經研究決定以等量價值土地置換方式予以補償,并于2011年8月15日與房地產公司重新簽訂九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將被道路占用58.31畝后剩余的204.41畝土地作價2.8億元,剩余的差價由樂東縣政府置換給房地產公司價值2.7億元的土地235畝。
2014年,國家審計署對樂東縣土地出讓收支和耕地保護情況進行審計時發現九所新區262.72畝土地置換存在造成國有權益損失的情況。2016年1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向樂東縣政府下發通知,認為上述用于置換的235余畝土地未經招拍掛方式直接置換給房地產公司,造成國有權益損失約為2.2億元,要求樂東縣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挽回國有權益損失。同日,樂東縣政府以土地置換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決定無償收回原置換未開發建設的160.69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評估價值為22343.95萬元。隨后,樂東縣國土局發出通知解除與房地產公司簽訂的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房地產公司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無償收回用地使用權的《決定書》及《解除合同通知》。經海南二中院協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房地產公司補繳了2.234395億元的土地出讓金并撤回起訴,使得樂東縣政府及時挽回了巨額國有資產權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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