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業主取車摔殘 物業擔責三成
深夜停車場通道上鎖、電梯停用,物業人員讓其走車道下去,燈光昏暗處王先生(化名)一腳踩空,造成左腿骨折眼眶縫線,十級傷殘,遂告物業索賠。物業稱其并非取車,而是小解,當時還喝醉了。
廣州中院審理認為,物管公司作為停車場管理者,在合理限度內應當對車場范圍內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沒有證據證明在出口處有安保人員看守并阻止原告違規進入車場,也沒有證據證實原告處于醉酒狀態,因此物管公司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一定責任,判物管公司承擔30%賠償義務,賠償王先生19119.1元。
原告:去停車場通道上鎖、電梯停用
王先生稱,當晚他前往地下車庫取車時,發現通往停車場的通道均被上鎖,電梯也停止使用。王先生遂向物業管理人員詢問通向停車場的路徑,物管人員指引其從停車場的汽車出口進入。
由于燈光昏暗且缺乏路牌指引,王先生在尋找車輛的過程中突然踏空,掉入一個沒有任何防護裝置及警示標識的深井,隨即陷入昏迷。
王先生認為,物業管理處未對深井設置有效防護措施及警示標志,且該處燈光昏暗,也未安排物業管理人員對此區域進行管理,因此未能對其所提供環境的安全性盡到高度的注意義務。
被告:對方是小解不是取車
物管公司稱,王先生進入停車場“只是臨時找地方小便”而非“取車”,因此雙方無合同關系,物管方不負有安保義務。王先生是自己從停車場出口的車道違規闖進來,不可能會有保安指引。
物管方稱,值班人員聽到聲響后才發現有人摔倒在地且嚴重酒醉,當即報警。物管作為停車場經營管理者僅對進場停車的客人及其車輛負有安保義務,而王先生非但沒有停車,還從停車場出口的車行道闖進停車場隨地小便。王先生摔傷是其自身造成的,應由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與被告無關。
法院:原告自擔七成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該物管公司作為停車場的管理者,應當組織安保人員對車場進行規范管理。被告抗辯稱原告是從車行道違規進入車場范圍,而車行道的燈光足以保障車輛安全通行,但并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出口處有安保人員看守并對原告違規進入車場進行阻止,因此應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一定的責任。另被告指原告事發時處于醉酒狀態,亦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法院不予采信。
同時,原告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事發時從車行道進入停車場時,應對周邊環境注意觀察,其未謹慎通行,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本院綜合案情,應由原告王先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某物管公司承擔30%的賠償義務。
法院判決廣州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王先生19119.1元。(記者 魏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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