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公安機關不約而同采取了“踢皮球”態度,最終還是靠自救脫險,豈可僅以行政記過處分了事!
近日,據北京時間報道,河北贊皇縣14歲少女劉麗(化名),兩度陷入賣淫團伙被逼賣淫,歷經夢魘般的86天,最終逃出,多名犯罪分子陸續落網。劉麗父親劉平平(化名)認為,女兒的遭遇,與當初自己報警后,邯鄲市、贊皇縣兩地警方“踢皮球”未能及時立案有關,白白浪費了救援時機。
何其相似,莫非又一起“唐慧女兒案”?10年前,湖南永州市11歲女孩樂樂失蹤,其母唐慧報警也受到不予立案的推諉,后來喬裝打扮確定情報后,請兩名親戚扮成嫖客把女兒救出,其時距女兒失蹤已3個多月。
去年6月19日,在女兒失蹤5天后,劉平平求助當地警方遭拒;后來突然一天,他得到女兒同學家長的情報,“有人拿刀逼著孩子賣淫”。劉平平隨即趕赴邯鄲市,第一時間報案,可110接警人員卻表示:“需受害人戶籍所在地警方立案,才能啟動協查程序”;其隨即返回贊皇縣后,又被當地警方告知:“案件管轄權在邯鄲警方。”
可是,真如兩地警方所說那樣嗎?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該案兩地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應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如發生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再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尤其是,2010年最高法等4機構還出臺《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明文規定:接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婦女失蹤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在上級機關作出管轄決定前,不得停止偵查工作。
可是兩地公安機關卻都置若罔聞,不約而同采取了“踢皮球”態度。
案發后,邯鄲市警方相關人員有無受到懲處不得而知,而贊皇縣刑警二中隊隊長付某則是受到了行政記過處分。可是,這僅僅是行政記過就可一筆帶過的事嗎?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規定,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兩地警方相關人員面對劉平平的報警一再推脫,最終還是靠自救脫險。兩地警方的不作為,恐怕已經涉嫌觸犯“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如此,豈可僅以行政記過處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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