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口市的許多小區,一進入小區,從門口的道閘,再到燈箱、公告欄、電梯,甚至是房頂,滿眼看到的都是廣告。這些廣告如何進入小區的?收入屬于誰?如何支配的?不經業主同意能否安裝廣告?廣大業主們是否了解呢?11月3日,記者從海口市龍華法院獲悉,近日,該法院近日宣判一起責令海口龍華區某花園物業公司公布廣告收支情況案。
龔先生是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二期的業主,2008年開始入住,他稱:“小區的電梯中全是廣告,裝修的、賣房的、賣車的、賣保健品的,還有不孕不育的。設置廣告,是不是得提前征求我們業主的意見?廣告收入去哪了?這些錢用在哪里?”帶著這些疑問,龔先生向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提議公開小區廣告費的收支情況,物業公司予以拒絕。龔先生遂將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訴至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要求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如實公布小區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以及使用情況,并返還小區二、三期公共部分收益中龔先生應得份額。
開庭前,龔先生表示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不要求物業公司返還小區公共部分收益中其應得份額。物業管理公司經龍華區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權利龍華區法院依法缺席審判。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業主作為建筑物的共有權利人,對于涉及建筑物共有權利的有關情況和資料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知情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法院應予支持。原告作為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的業主,請求被告公布小區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龍華區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限被告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龔先生公布自2009年至今海口市龍華區某花園小區二、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被告物業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龔先生系小區二期業主,而小區二期和三期的開發商分別是不同的公司,根本屬于兩個項目,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向龔先生公布小區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請求改判。
海口中院查明事實與龍華區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海口中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物業公司應否向龔先生公布小區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該小區是一個統一規劃的相對獨立的建筑區劃,雖然在開發過程中,開發商根據其開發進度分為一期、二期、三期,但均屬該小區的組成部分,雖然二期、三期前期物業受聘于不同的公司,但這只是聘請單位不同而已,不能因此得出二期和三期是不同的建筑區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事實上該小區一期、二期、三期也均由該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因此,龔先生作為該小區的業主,對小區的共有部分的管理享有知情權,物業公司不得以龔先生僅是二期的業主,而拒絕其對三期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況的知情請求。龔先生請求公布小區二期、三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該物業公司上訴請求僅應向龔先生公布二期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生效。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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