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潔員被雇主派到一工地幫忙清運垃圾,結果從垃圾車上跌落摔骨折了,經鑒定為十級傷殘。保潔員將雇主和工地起訴到了法院,那么,到底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程某在沈陽承攬工地保潔工作,雇了楊某等人進行樓體內保潔,每天付給工資120元至150元不等。雙方沒有簽勞動合同,工資有時按周開,有時按月付。
2014年11月16日,程某派楊某等4人到工地現場進行垃圾清理,并將垃圾裝車。楊某乘坐垃圾運輸車離開工地現場,將垃圾運送到排放處。返程途中,楊某坐在運輸車的圍擋上,不慎從車上跌落摔傷。經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楊某左足跟骨骨折。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楊某找到程某和工地索要賠償未果,將程某和工地起訴到了法院。
程某說,楊某并不是在裝卸垃圾過程中受的傷,而是搭乘垃圾車自行跳下摔傷的,所以不同意賠償。工地方面稱,楊某受傷是個人造成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于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某對楊某受傷應承擔70%責任,法院判決程某賠償楊某各項損失近4萬元。工地方面對程某承擔的賠償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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