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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告人被控層層轉包雇兇殺人 法院判定證據不足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6-06-08 14:44

      中新網南寧6月8日電(記者蔣雪林)伴隨清脆的法槌聲和法官“全體起立”的命令,一樁涉及五名被告人被控共同故意殺人的刑事公訴案件,在經過九個月的審理之后,終于等來判決結果。

      被檢方指控犯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覃某輝、奚某廣、莫某祥、楊某生、楊某,一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判五名被告人無罪。

      該案一審審判長張光近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采訪時說,此案審理時適逢中國正在開展“以審判為中心”的全面司法改革,面對五名被告人同時被起訴故意殺人的重大案件,受理案件的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高度重視,抽調了骨干力量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期間,延期審理兩次,延長審限三個月,先后開庭三次。

      檢方指控覃某雇兇殺人

      檢方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覃某輝與何某簽訂協議投資參股廣西桂盛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及南寧大自然花園置業有限公司。2013年,被害人魏某與桂盛公司及大自然公司因合作開發房地產產生糾紛,對兩家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2013年10月,被告人覃某輝因擔心其投資參股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虧損,遂指使被告人奚某安雇殺手去殺害魏某。被告人奚某安又找到被告人莫某祥具體操辦雇兇殺害魏某一事。覃某輝后將魏某身份證復印件、電話號碼、車牌號碼等提供給奚某安,奚又將上述信息提供給莫某祥。此后,覃某輝在南寧市賓陽縣黎塘鎮將200萬元人民幣現金交給了奚某安,用于作為殺人的酬金,奚又將100萬元交給了莫某祥。

      2014年4月,被告人奚某安向被告人覃某輝提出需要追加100萬元殺人酬金,覃某輝同意并許諾事成之后給付。當月,莫某祥雇被告人楊某生去操辦殺害魏某一事,并交給楊某生27萬元、一部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一張寫有車牌號碼的紙條及一張魏某的黑白照片,許諾事成之后給予50萬元報酬。

      其后,楊某生又找到被告人楊某去雇兇殺害魏某,并許諾事成之后給予50萬元。楊某生同時將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及20萬元交給了楊某。楊某又雇傭凌某四去實施殺害魏某,并將上述含有魏某信息的物品交給凌某四,楊某許諾事成之后給予凌10萬元。事后,凌反悔,決定放棄殺害魏某。

      2014年4月28日,凌某四電話聯系魏某,雙方約定在南寧市青秀區錦春路迪歐咖啡廳見面,凌某四當面向魏某告知了有人出資10萬元要將其殺害的信息,并讓魏配合照了一張被捆綁的照片,稱用于向上家交差,后將存有魏某照片的白色手機交給魏。魏報警后,公安機關經偵查先后抓獲凌某四、楊某生、莫某祥、楊某、奚某安。被告人覃某輝于2014年11月18日到南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五大隊投案。

      凌某四到案后于2014年9月11日被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以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為由,將凌釋放;同年10月27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無逮捕必要,決定不予批準逮捕凌某四。

      2015年7月9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檢察院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覃某輝、奚某安、莫某祥、楊某生、楊某等五人,雇兇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

      三被告人當庭認罪

      2015年8月3日,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

      張光介紹,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機關兩次提出補充偵查,陸續提供補充材料導致開庭三次。法院針對檢察機關補偵依法決定延期審理兩次,面對公訴機關的反復補偵和延期申請,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報請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此案一審從法院立案到判決時間跨度長達9個多月。

      庭審中,被告人奚某安、莫某祥、楊某生三人,對公訴機關所指控的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覃某輝在庭審中否認被控事實,辯解稱其被公安機關訊問人員刑訊逼供,所作講述不屬實。其曾與何某簽訂了投資桂盛公司的協議,但因無法完成變更股東的工商登記,與何終止了該投資協議,并將協議書原件銷毀,魏某與桂盛公司、大自然公司間的糾紛與其無關,其與魏某之間并無利害關系,其無殺害魏某的動機。與魏某素不相識,沒有魏的相關信息可提供他人。

      覃某輝還辯稱,被告人奚某安欠其幾百萬元人民幣的債務,奚企圖通過設局對其陷害,以達到逃脫債務的目的。

      楊某在庭審中則辯稱,其接到的信息是讓其將被害人控制、綁架,沒有說到要殺害被害人。

      庭審中,覃某輝的一審辯護律師王耀輝辯稱,被告人覃某輝、被告人奚某安供述是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本案言詞證據沒有訊問或訊問人員的逐頁簽名,不具合法性,不能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證據存疑五被告人被判無罪

      庭審中,公訴機關舉證了白色手機一臺及反映對該手機進行電子數據提取、封存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偵查人員從封存的電子數據中提取、打印并經凌某四、魏某辨認的照片等證據,以證明該物證留存有與魏某相關的信息。針對該物證的來源,控方還舉證了凌某四筆錄、魏某陳述及偵查機關于2016年3月4日出具的補證說明,反映該物證是由凌某四于2014年4月28日約見魏某時交給魏。再由魏于同年8月4日向公安機關報案時交給公安機關。

      一審法院認為,作為關鍵物證的白色手機,偵查機關提取或扣押到案時沒有制作提取、扣押證據筆錄、清單,沒有提取或扣押物證的見證人在場的反映。該物證從凌某四交給魏某,再到魏某向偵查機關提供,期間由魏某保管,物證保管期間有無改變,尤其其中儲存的電子數據有無刪改、增加,沒有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因此認為,該物證因收集程序有瑕疵,其中存儲的電子數據無檢驗或鑒定確認無刪改、增加情形,合法性存疑。

      判決書顯示,在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中,與公訴機關指控五被告人雇兇殺人的待證事實有直接關聯的證據是五被告人的供述和以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被訊問的凌某四的訊問筆錄。

      法院認為,這六人從第一被告人覃某輝到第五被告人楊某,直至凌某四,均是單線聯系,但五被告人的供述,凌某四的訊問筆錄內容之間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證,證據的真實性存疑。

      法院稱,被告人覃某輝在庭審中推翻了審前有罪供述,第三被告人莫某祥在庭審中雖發表了對指控罪名無異議的意見,但其審前供述均穩定地述稱是為綁架、控制魏某而接受被告人奚某安請托,再找到被告人楊某生,指令被告人楊某生實施綁架;第五被告人楊某在法庭審理中辯解,其接到上線指示是讓其實施控制、綁架被害人,而不是殺害被害人。這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又無口供之外的其他證據印證,供述的真實性存疑。

      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某安、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四被告人楊某生、第五被告人楊某及凌某四,均有雇兇錢款往來的供述,但有關錢款分配事由的供述無法相互印證,被告人奚某安、被告人楊某生、凌某四稱是為雇兇殺害魏某,尤其是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五被告人楊某生處居中環節,出現了一人的供述無法得到與其有單線聯系的上線或下線的口供印證的情形,呈現證據鏈條斷裂的狀態。從第二被告人奚某安到第三被告人莫某祥、第四被告人楊某生、第五被告人楊某到凌某四之間,檢方指控五被告人故事殺人的一致犯意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得出從被告人奚某安至凌某四分配錢款是為雇兇殺人的唯一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五被告人供述及凌某四訊問筆錄不能證明五被告人雇兇殺人的待證事實,其他指控證據對待證事實亦無直接證明作用,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覃某輝及辯護人關于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便足的意見,一審法院給予采納。一審法院最終判定五名被告人無罪。

      據介紹,目前,檢方已于5月6日就本案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針對此案的宣判結果和檢察機關的抗訴,記者采訪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務委員會委員、廣西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委員張樹國。他表示,一審判決是在部分被告人認罪的基礎上做出的無罪判決,從刑法的角度而言,罪與非罪不取決于被告人是否認罪,而必須依賴是否具有完整的、足以排他的證據體系證實。本案一審判決所遵循的這一原則,將對中國刑事司法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而檢察機關抗訴是刑訴法賦予檢察機關的基本權利,對案件有不同的認識,通過抗訴程序提起二審,進一步查明事實、審查證據從而確定被告人罪與非罪,對辦案機關、被告人、受害人以及司法社會效果都是有益的。(完)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 [編輯:王善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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