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破產法》實施滿九年之際,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在中國證券報發表署名文章指出,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今日,啟動破產法修改工作、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已成為迫切需要。建議從五個方面入手啟動破產法修改工作,完善市場化退出機制,其中包括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各方面的特殊問題。
一是擴大適用范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是公司企業破產的基礎,我國實施個人破產已初步具備條件,中國已邁入負債消費時代,房奴、車奴及卡奴相繼出現,“負翁”正一躍成為這個時代的消費主力。2015年有70多萬家中國企業辦理吊銷與注銷手續,主要通過工商行政部門而不通過法院破產程序退出市場,這其中有許多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破產既可以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又可以適用破產重整程序。此外,在破產法中有必要規定允許事業單位的破產,對事業單位的破產作出規制。
二是明晰法院角色,激發市場活力。建議構建專門的破產法庭;取消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權力,改由債權人會議任免,由人民法院認可;重整中,債務人自行管理由法院批準改為債權人會議批準,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審查權應予限制。
三是建立破產管理局,推動破產法實施。建議《破產法》增設一條關于破產管理局的規定,由其作為國務院直屬的一個政府部門來負責推動破產法的實施,管理破產方面的行政事務,從而理清政府的職責。
四是規定重整前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建議在《破產法》“重整”一章中增加重整前程序即庭外重組和預重整的相關規則,允許債務人以自愿重組為目的進行庭外談判。
五是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明確相關條例上位法源。一是應當明確金融機構的范圍與界定,除了由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三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外,還應涵蓋貨幣市場、外匯市場、證券市場、債券市場、期貨市場、保險市場、信托市場,甚至金融信用市場等市場中的金融機構以及新興的、綜合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在中國設立的金融主體;二是在建立金融投資者保護基金方面,按照現有的監管框架,金融機構破產一般應該準備建立三大保護基金,即存款保險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與投保者保護基金。目前已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存款保險基金,投保者保護基金也應盡快建立。可在今后條件成熟時,將三大保護基金予以合并,形成統一的金融投資者保護基金;三是金融機構破產重整方面,建議在重整期間不應由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而應由政府采用接管、托管或指定專門的管理人的形式來進行。金融機構重整方案制定的時限應比一般公司破產要長,建議允許其重整方案的提出時間可以為360天,金融機構債權人類別組應不同于破產法中一般的債權人類別組,總體上應將個人債權與金融債權分開,考慮存貸人、證券投資者、期貨投資者、保險購買人等不同債權與股權的特點,并適當考慮金融機構雇員債權的保護問題。此外,要明確金融機構重整計劃通過后的執行監督問題;四是關于金融機構財產的變現方面,建議對金融機構的無形資產進行評估,而不僅僅是評估有形資產。金融資產的變現,其特許權與金融牌照的處理應與破產金融機構員工的安置結合起來,并應寫入變價方案之中。金融機構的資產變現應公開進行,并以招標拍賣等競爭機制為原則;五是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分配方面,個人債權人應當具有優先權。最近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了個人存款的最高限額,超出限額的部分從破產銀行的清算財產中受償。對于其他類的最高限額,也應當參考本國的經濟發展階段、投資者的投資水平、社會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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