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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消防罰單”,意義大于罰款
    “個人消防罰單”,意義大于罰款
    來源: 海口網 作者:張楓逸 時間:2016-05-30 09:16

      在樓道堆放雜物堵塞疏散通道逾期不改,龍潭派出所對該戶居民進行警告并處50元罰款。28日,記者從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獲悉,這是北京市派出所消防321工作法實施以來,也是北京市消防執法權限調整到基層派出所后,開出的首例“個人消防罰單”。(5月29日《新京報》)

      根據《消防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單位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不過,在現實中,由于執法力量有限,各地消防機關大多把主要精力用于對單位的監督檢查上,無暇顧及個人消防違法行為。這在客觀上導致一些市民消防安全意識單薄,樓道堆放雜物、堵塞安全出口等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屢見不鮮,因此引發火災、造成疏散困難、人員傷亡,影響滅火救援的事件頻見報端。

      事實上,《消防法》對于消防執法權屬早有規定。第五十三條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只是,很多地方并未厘清消防機關與派出所的職責,往往還是消防機關“一個人戰斗”。今年,北京警方首推“321”工作法,調整了派出所民警一定消防監督執法權限,派出所民警可以公安機關或公安消防機構名義實施警告、罰款,以及臨時查封、拘留的行政強制措施,讓人眼前一亮。

      與消防機關相比,公安派出所具有點多、面廣、線長,熟悉轄區社情、民情的優勢。下放部分消防執法權到基層派出所,有利于改變過去消防部門唱獨角戲的做法,探索建立“全警動員、多警聯動”的消防新格局。實踐證明,派出所可以有效填補消防機關的不足,消除樓道單元、出租房、小超市、小作坊等傳統的監管盲區,實現了消防安全無縫監管。

      一次警告處罰,勝過千言萬語說教。不只是在樓道亂堆亂放,在生活中我們還有不少類似的“壞習慣”。比如,私家車亂停亂放占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無法就近滅火。據北京警方介紹,包括在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吸煙,個人圈占、損毀消防設施、設備等在內,至少10種個人消防違法行為可由派出所進行警告、罰款直至行政拘留的處罰。每位市民都應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主動摒棄身邊的“習慣性”消防違法行為,從源頭化解消防安全隱患,留出消防逃生通道。

    (編輯: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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