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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償400萬,就不能當“釘子戶”了?
    補償400萬,就不能當“釘子戶”了?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 時間:2016-04-14 15:03

      2015年春節過后,山西太原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城中村改造”正式啟動,親賢村也在改造之列。目前,該片區的拆遷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但在鋪設了防塵綠網的空地中,至今仍有3戶居民選擇了“堅守”。65歲的韓老太太是其中之一,她是別人眼中的“釘子戶”,她直言不想當“釘子戶”,雖然自己可以拿到400余萬元的補償,但她還是擔心以后的日子沒著落。

      城中村改造對于城市整體建設而言無疑是好事,但是,如果在此過程中忽略了村民的選擇權與實質利益,對村民個體而言,則可能是災難。須明確,如果是政府為了建設公路等公共設施,基于“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及附著房屋,即便被征收人不同意,政府也有權對之作出強征決定,如果決定得不到落實,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進行強制拆遷。

      而城中村改造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都由政府主導,但這并不等同于政府因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城中村土地一般為村集體所有,村民對其自留地及承包地有土地使用權,對自留地上的房屋有所有權。城中村改造更多的需要靠村委會以村民自治的方式推動,由村委會或投資方與被拆遷村民進行溝通,通過民事經濟交易的方式實現自愿拆遷,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就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

      這一方面意味著,當地拆遷主體對韓老太太家進行斷水、斷電予以脅迫,已經涉嫌違法;另一方面也意味著,無論村民出于何種原因不同意拆遷都應尊重村民的自由選擇權,尤其是對那些對“故土”有特殊感情不愿離開的村民,也要以寬容待之,允許其繼續保有房屋。這或許與整體規劃相沖突,但這些“補丁”恰恰是一個城市尊重公眾權益的標志。

      而更多的人不配合拆遷則是出于對補償方案的不滿,對此,拆遷方不能為了達到拆遷目的,在補償標準上因人而異,這不僅有悖公平,更將造成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惡性循環。更需要做的是,根據村民現實需要,靈活運用多種補償方法。比如,讓村民以土地入股參與經營或者提供就業等等,讓村民的未來有著落。沒著落,也正是韓老太太的擔憂。

      事實上,太原市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按規定納入城鎮居民醫療和城鎮居民養老等保險體系。達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說,該意見為解決失地村民出路問題提供了有益思路。相關政策有沒有在親賢村的拆遷方案中充分體現?方案利好有沒有讓韓老太太充分知悉?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正是這起釘子戶事件的起因所在,也是事件解決的路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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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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