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榮彬在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擔任支行行長期間,在負責發放貸款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24萬余元。在向其行賄的人員中,絕大部分為公司老總,包括食品公司、商貿公司、電纜公司、4S店、時裝公司、牧業公司、鑄造公司、建材公司、紡織公司等,其中,蘇州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一次即向其行賄5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獲悉,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原行長周榮彬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經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周榮彬,曾用名周榮兵,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2008年1月任如皋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市信用社主任,2011年5月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市支行行長,2013年8月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行長。2013年9月被解除支行行長職務。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 2014年9月26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榮彬于2008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擔任如皋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黃市信用社(以下簡稱黃市信用社)主任、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市支行(以下簡稱農商行黃市支行)行長、江蘇如皋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行(以下簡稱農商行江安支行)行長的職務之便,在負責發放貸款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248558.35元。
2008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周榮彬先后收受蘇州好佳佳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為感謝和希望其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提供關照所送賄賂3次,金額分別為1萬元、1萬元、50萬元。
2008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周榮彬先后收受原南通廣博商貿有限公司負責人蘇某某為感謝和希望其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提供關照所送賄賂3次共計17萬元;2010年至2011年期間,先后收受南通康順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某為感謝和希望其在發放貸款過程中提供關照所送賄賂2次共計12萬元。
2012年11月9日,在南通銀奧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葛某為被告人周榮彬支付購車定金1萬元。3日后,葛某為周榮彬購買汽車支付首付款23萬元及第一期購車貸款本息13558.35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周榮彬收受葛某代其償還購車貸款本息三期共計3.9萬元。被告人周榮彬共計收受葛某為其購買汽車支付的款項近30萬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周榮彬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二十萬元,沒收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周榮彬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期間,周榮彬表示認罪服判,主動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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